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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决解析:格力vs奥克斯天价专利案的逆转时刻

来源于 知产财经 日期 2023年01月04日

你是否还记得两大中国家电巨头格力与奥克斯之间那场超2.2亿元的专利纠纷?没错,这场世纪专利大战还没有结束!不仅如此,随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落槌的一份行政判决,这起案件的走向或将迎来重大逆转,最精彩的剧情可能即将上演。

  简单回顾本案时间线:2018年12月,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向美日合资企业东芝开利株式会社购买了一件当时有效期仅剩不到两年的空调压缩机专利(CN00811303.3),并随即以该专利为权利基础,于宁波、南昌、杭州三地分别起诉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权。2021年12月和2022年8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案)先后认定格力构成侵权,四起案件判赔额分别达9600万元、7060万元、3300万元、2500万元,累计总额超过2.2亿元。而在南昌一边,南昌中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则明确认为格力使用的是行业通用技术,不构成侵权。或许是不想拿到败诉结果,奥克斯最终于2022年6月悄悄向南昌中院自愿申请撤诉。

  期间,格力也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则于2021年8月做出第5168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2有效,仅宣告其部分无效。格力随即针对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推翻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述决定。这意味着奥克斯据以起诉的权利基础陷入风雨飘摇,胜利的天平也已经开始倾斜。

  釜底抽薪 行政判决动摇专利效力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涉案压缩机专利CN00811303.3的权利要求1、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的上述规定,应予以无效。这一判决从根本上扭转了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2有效的认定。

  根据公开资料,涉案专利包含13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

  “一种压缩机,包括:其上连接有吸入管和排放管的密封壳体;设置在密封壳体内的压缩机构单元;以及设置在密封壳体内的电动机单元,电动机单元包括用于驱动压缩机构单元的定子和转子,在电动机单元内形成有用于供自压缩机构单元排出的气体通过的气体通道,并且构成在定子铁芯的诸槽与电动机单元的定子中的线圈之间的槽隙部分的总面积与气体通道的整个面积之比被设定为0.3或更大。”

  权利要求2为:

  “其上连接有吸入管和排放管的密封壳体;设置在所述密封壳体内的压缩机构单元;以及设置在密封壳体内的电动机单元,所述电动机单元包括用于驱动所述压缩机构单元的定子和转子,其特征在于,构成在定子铁芯的诸槽与所述电动机单元的定子中的线圈之间的、与一槽相关的每个槽隙部分的面积被设定为大于形成在所述压缩机构单元内、且将高压气体排放和通入到所述密封壳体中的一排放口的面积的0.25倍以上。”

  在长达72页的判决书中,法院指出,对于上述权利要求1,所谓“槽隙部分的总面积与气体通道的整个面积之比”(以下简称“k值”)的取值范围即为本专利的发明点。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限定范围及数学常识可知,0.3≤k<1。然而,k值的取值一旦过大,则将使压缩机性能失去可靠性。因此,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8同时将k值限定为0.6以下。故而从权利要求的逻辑关系分析,权利要求1本身的保护范围并未排除导致本专利发明目的不能实现的技术方案。此外,说明书未给出实现k>0.3的技术方案,也未说明如何通过限定定子外周切口、转子与定子之间的气隙、槽隙部分总面积等变量以确定k值上限。总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了不能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不能达到本专利声称技术效果的方案,且上述方案无法通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即予排除。

  对于上述权利要求2,法院判决指出,即便满足其“每个槽隙的面积÷每一排放口的面积>0.25”的限定,依然存在当单个槽隙过大时,压缩机的电动机单元所缠绕的线圈减少导致电动机效率下降的情形。此外,权利要求2并未限定“气体通道”,即没有限定其存在定子外周切口,从而可能影响回油效果、降低压缩机的性能。上述缺陷都将致使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及声称的技术效果难以实现,故可以认定上述权利要求2中亦包含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不能获得相应技术效果的方案。

  一审判决的另一大亮点在于澄清了涉案专利所指称的“压缩机”类型。法院指出,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理应包括集中卷绕型电动机单元和分布卷绕性电动机单元,这一认定改写了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专利仅针对集中卷绕型电动机单元的结论,也增强了格力方面提交的一系列在先使用证据的可信度。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涉案专利的两大独立权利要求1、2不符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原审查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审查结论错误,予以撤销,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尽管这并非终审判决,但毫无疑问,遵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辟的司法认定思路,涉案专利的法律效力将从根本上发生动摇,奥克斯方面此前取得的胜果,或许也将因这一釜底抽薪式的打击而化为泡影。

  多维打击 天价专利饱受多方质疑

  事实上,涉案专利自诞生之日起,关于其法律效力的争议就始终接连不断。从公开渠道查询可知,涉案专利的日本同族专利经审查后,原本的13项权利要求仅合并保留了1项,且东芝开利自申请该专利到到将其转让给奥克斯的19年时间里,也从未将其用于起诉他人专利侵权。从本案正式进入司法阶段起,格力方面也通过现有技术抗辩等多种方式持续对涉案专利有效性提出质疑,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举例来说,针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设定的k值范围,格力曾公证购买早于涉案专利上市的空调压缩机产品,通过拆解测量得出该k值范围已被现有使用公开证据所公开的结论。在此前的一系列判决中,宁波中院、南昌中院均曾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格力提供的在先压缩机产品进行CT检测及解剖检测。其中,宁波中院委托的机构将上述在先压缩机产品的k值范围确定为0.11-0.66,已经包含了涉案专利所公开的范围。南昌中院委托的机构则得出了上述在先压缩机产品的k值处于涉案专利设定范围内的鉴定结论,为格力的现有技术抗辩提供了毫无疑义的有力背书。奥克斯随即于2022年6月底向南昌中院申请撤诉,显示其对涉案专利的有效性也不免有底气不足之虞。

  公堂之外,也有相当一部分行业专家对涉案专利发出了质疑之声。有专家认为,涉案专利属于变频压缩机领域内早已广泛运用的技术,应用范围极大,应归为公知技术。也有专家指出,涉案专利的撰写方式有着明显漏洞,对于k值设定是否与技术效果有关、“槽隙部分”的定义与范围等问题,涉案专利并未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在格力、鉴定机构、行业专家等多主体的多维打击之下,涉案专利本身的漏洞早已广为人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此次判决,可以说是业界意料之中的结果。

  困兽之斗 企业发展当行创新正道

  作为中国家电领域的两家知名公司,格力与奥克斯之间的专利纠纷由来已久,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梳理两家公司的诉讼历史,不难发现,眼下尚处于正在进行时的压缩机专利案,与2017年的“画时代空调”案有着惊人相似的进程。该案中,奥克斯以格力的“画时代”空调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将格力告上法院,宁波中院一审曾认定格力侵权成立,判决格力向奥克斯赔偿1000万余元。然而,格力方面声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专利号:201520143902.0;专利名称:电机转向安装座)由格力在先研发,且早已大量生产、投放市场,奥克斯系通过挖脚前格力员工了解到该技术后抢先申请涉案专利;此后,该涉案专利也因不具有新颖性而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侧面印证了格力上述主张的真实性。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了奥克斯的起诉。

  如果说“画时代空调”案还让奥克斯一度看到了在诉讼战场上取胜格力的希望,那么在其余案件中,奥克斯则几乎完全落于下风。据统计,自2017年以来,格力共27次起诉奥克斯专利侵权并悉数胜诉。其中,最为典型的当属格力诉奥克斯“KFR-35GW/BpTYC1+1”等八款空调专利侵权案。该案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两审法院最终均支持了格力提出的总计4600万元的索赔申请,刷新了当时家电行业专利侵权案件的赔偿记录。该案入选“2019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成为司法规制重复、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典型案例。

  在法庭之外,奥克斯的困境也未见改善。2019年,格力公开举报奥克斯的8个型号空调产品的实际能效与其能效标识不符,引起了社会舆论轰动。这一事件最终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奥克斯空调产品存在能效不达标之事实、对奥克斯处以10万元行政处罚而告终。此外,格力也频频指责奥克斯方面存在挖角格力前员工、窃取格力技术等非正当竞争行为。

  自2019年初奥克斯起诉格力以来,两家公司的此次压缩机专利诉讼已经走过了近4年时间。吊诡的是,虽然这场世纪专利大战围绕一件压缩机专利展开,但作为起诉方的奥克斯实际上从未生产或研发过压缩机产品;奥克斯购买涉案压缩机专利的目的显然直指诉讼,意图借此扭转其与格力诉讼往来中的长期劣势。然而案件发展至今日,奥克斯方面的颓势无疑已经显现。无论案件结局最终如何,奥克斯都应认真思考自己未来的创新发展战略;毕竟,在快速的技术迭代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寻求破局的企业终究不能把希望寄托在一件买来的过期专利上。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知产财经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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