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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专利费冲突加剧,各国法院态度如何?

来源于 知产财经 日期 2022年10月28日

诺基亚 vs OPPO”案最新进展:6月30日,英国上诉法院就OPPO的管辖权异议上诉进行了公开庭审,预计不日会出判决。

  诺基亚与OPPO全球纠纷案是目前最大规模的5G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无论是诺基亚的闪电起诉、OPPO的高效反击,还是涉及司法管辖区之多以及5G专利费如何定价,都让这场“专利大战”备受关注。该系列案件中,除诺基亚在德国发起的“禁诉令”和数十起德国诉讼外,诺基亚还首次将诉讼战火烧到芬兰和瑞典,而英国法院和中国法院的全球费率诉也是焦点。就在上周,英国上诉法院对进行了公开庭审,虽尚未有判决,但结果已在意料之中。

  2021年11月4日,英国法院针对OPPO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中止诉讼的申请作出裁定,认定英国法院是审理本案的方便法院,英国法院有权裁判全球许可费率,有权颁发禁令,拥有对本案的管辖权,驳回OPPO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中止诉讼申请。OPPO不服上诉,今年的6月30日英国上诉法院进行庭审,就目前来看,英国法院仍坚持“基于英国SEP侵权,英国法院有裁判全球FRAND费率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全球FRAND费率裁判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领域,既关乎一国的司法裁判主权,也关系到产业利益的合理与公正分配”,[1]已逐步成为各国法院主张司法管辖权、竞争诉讼优选地的重要领域之一。目前已经明确有案例裁判全球FRAND费率的法院有英国法院、美国法院,确定管辖权的法院有中国法院、法国法院、荷兰法院。各司法管辖区法院对其是否有权裁判全球FRAND费率的问题,大概可分为两种态度:开放,克制但包容。

  英国法院:开创首案,乐于管辖

  2017年4月,英国法院在“Unwired Planet诉华为”案中裁判了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开创了在原被告未一致同意的情形下裁判本国法域之外的许可费率的先例,华为随后提起上诉,其后历经上诉法院及最高法院的审理。

  2020年8月,英国最高法院在对“Unwired Planet诉华为”“Conversant诉华为”“Conversant诉中兴”三案终审判决中,确认英国法院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许可费争议具有管辖权,主动裁判了其认为符合FRAND原则的全球许可费率,华为和中兴必须签署,否则法院将签发禁令。该案件是对跨国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裁判全球许可费率的先例,被外媒称为“近年最重大的知识产权裁判之一”,对全球科技市场的参与者和各国司法管辖带来重大影响。事实也的确如此,自此案后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国际司法管辖冲突日渐加剧。

  实际上,在“Unwired Planet诉华为”案后,尽管程序复杂、诉讼成本极高,英国仍一跃成为专利权人首选诉讼地之一,引发了“Optis诉Apple”“IDC诉联想”“Sisvel诉小米/OPPO”“诺基亚诉OPPO”等一系列案件。2021年9月,英国一审法院在“Optis诉Apple”案中更进一步,要求Apple承诺接受英国法院判定的SEP全球许可费,否则可能被直接下发销售禁令。[2]

  美国法院:当事人达成合意是前提

  相比英国,美国法院对是否介入到对本法域外许可费率确认程序中显得要谨慎的多。2017年2月,PanOptis在美国法院起诉华为侵犯其SEP,并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华为发出的全球许可要约符合FRAND原则。华为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年8月德州东区法院判决PanOptis公司仅可就美国专利提出该请求。在2019年的“PanOptis诉Apple”案中,美国法院同样以裁定法院对外国专利无管辖权,无法对原告的全球许可要约是否符合FRAND原则进行裁判,驳回了PanOptis的申请。

  但“TCL诉爱立信”案的结果又有所不同,美国法院裁定确认了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许可费率,原因在于TCL、爱立信对该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已达成一致。

  2021年10月,爱立信和Apple爆发5G专利费诉讼,双方共同寻求美国法院就双方争议的5G全球许可条件作出裁判,基于美国法院的在先判例,若双方不和解不撤诉,美国法院会再次裁判出一个全球FRAND许可费率。

  中国法院:理性开放,规则明确

  2013年,广东高院审理的“华为诉IDC”案,是国内第一个判决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案件,判决认定IDC许可给华为集团其中国的无线通信基本专利的费率。本案中,广东高院仅裁判了中国专利的许可费率,未涉及中国以外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认定。

  2021年8月,中国最高法院在“OPPO诉夏普”案中确认对涉及SEP的全球许可费争议具有管辖权。中国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当事人对于由一国法院裁判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能够达成合意,则该国法院当然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进行管辖和裁判”“在当事人具有达成全球许可的意愿且案件与中国法院具有更密切联系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在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基础上,认定其适宜对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条件作出裁判,并无不当”。也即,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合意并非特定法院就全球FRAND条件纠纷进行管辖和处理的必要条件。[3]

  同样地,在“诺基亚 v OPPO”案中,诺基亚7月初在英国起诉OPPO后,OPPO就迅速着手应对。2021年7月13日,OPPO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定诺基亚标准必要专利包的全球FRAND许可条款。2021年底,重庆一中院作出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确认了对涉及5G SEP的全球许可费争议具有管辖权。诺基亚提出上诉。目前,该案的管辖权异议二审还在最高法院审理中。

  从上述案件中国法院裁判规则的变化可以看出,中国法院对于裁判全球FRAND许可费率的态度,从保守到理性开放,积极探索提高全球标准必要专利治理效率的方法。

  德国法院:未表态,但已通过禁令间接管辖

  2020年,德国最高法院作出“Sisvel v.海尔”案两项终审判决,在欧盟法院华为中兴判例规则外,重新确立了德国在涉及SEP案件中的FRAND判例规则,对实施人施加更严苛的判决标准。[4]实际上,在德国最高法院的判例之后,几乎没有实施人被认定为善意的被许可人,欧盟法院确立的FRAND规则已名存实亡。

  德国法院虽然不直接判决全球许可费,但其德国SEP侵权诉讼中,要求潜在实施人向专利权人提供针对全球销售的许可费,以及若潜在实施人的反报价被权利人拒绝后则需提供全球销量的银行反担保,否则会被认为非善意被许可人,直接颁发SEP侵权禁令。这也是间接实现了对SEP全球许可争议的管辖权。

  法国、荷兰:确认有管辖权,但尚无判例

  2022年2月初,荷兰海牙地区法院做出裁判,认为其拥有裁判土耳其电视制造厂商Vestel和Access Advance之间关于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5]尽管这只是法院的初步裁判,各相关方都十分关切荷兰是否会成为继英国、中国之后第三个裁判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的国家。[6]此前,荷兰法院还在多起专利诉讼案件,包括2020年的“Novartis v Mylan”案、2021年的“Hanwha v Longi”案中颁发了涉及多个欧盟成员国的跨境禁令。[7]荷兰法院也成为涉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热门诉讼地。

  2020年2月,法国法院也曾在“TCL v 飞利浦”案中确认对涉及SEP的全球许可费争议具有管辖权。[8]2021年12月,法国法院在“小米 v 飞利浦”案中再次确认这一规则。[9]

  诉讼不是目的,管辖规则要明确

  目前来看,各国法院都积极地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到裁判全球FRAND费率的程序中。从英国法院裁判的“Unwired Planet诉华为”案开始,越来越多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人开始寻求在一案中确认全球的FRAND费率。美国法院、中国法院的态度也逐渐从保守走向开放,通过“TCL诉爱立信”案、“爱立信诉Apple”案、“OPPO诉夏普”案、“OPPO诉诺基亚”案确定了各自的管辖权判断标准和全球FRAND费率计算方法。法国、荷兰目前尚无司法实践判决,但在现有裁定中已经确认了具有管辖权。德国法院虽然并未明确涉及SEP全球许可费争议的管辖,但通过施加SEP侵权禁令的杠杆,已牢牢握住对SEP全球许可费争议的话语权。此外,印度也可能成为另一SEP全球许可费争议的热门诉讼地。据业内人士消息,飞利浦数次请求印度法院就全球许可条件作出裁判,不排除印度法院也会积极参与到全球许可费争议的法院竞赛。

  中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全球治理问题上贡献卓越并始终秉持审慎的态度,无论在裁判全球FRAND条件司法管辖权、裁判许可费率还是反垄断问题上,都作出了符合中国法律、遵守国际规则的判例,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明确裁判规则。[10]

  在“裁判许可费率”问题上,南京中院在“华为 v 康文森”案中,采取“许自上而下计算FRAND许可费率法”明确计算许可费率;在确认全球FRAND条件管辖权问题上,最高院、重庆一中院分别在“OPPO v 夏普”“OPPO v 诺基亚”案件中,确定了以“当事人管辖合意”和“更密切联系原则”为判断是否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标准。合理地裁判全球FRAND费率,有助于提高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全球治理效率,而一国裁判全球FRAND费率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将成为当事人选择诉讼地的重要标准。[11]

  在5G时代,中国不仅拥有华为、中兴、大唐、OPPO等位居前列的SEP专利权人以及小米、OPPO、vivo、荣耀等以手机产业为主的5G标准实施者,而且具有目前全球最大、发展最快的5G网络基础设施市场,故在SEP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需要“直面挑战,躬身入局”,为SEP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12]。中国法院确立的涉SEP纠纷管辖规则兼顾司法谦抑和诉讼效率,该领域案件也将成为反映我国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规则话语权的一面镜子。

  注释:

  1.仲春:《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裁判思辨》,载《知识产权》2020年第10期。

  2.https://simmons-simmons.com/en/publications/cku2vlv6h1v610a78hlzt9j0z/binding-commitments-to-unknown-frand-licences-willing-licensees

  3.https://www.ipeconomy.cn/index.php/index/news/magazine_details/id/5242.html

  4.https://media.bardehle.com/contentdocuments/ip_reports/BARDEHLE-PAGENBERG-Translation-FRAND-Einwand-II-judgment-Sisvel-Haier.pdf

  5.https://www.juve-patent.com/news-and-stories/cases/dutch-courts-could-have-international-jurisdiction-to-hear-frand-claims/

  6.https://www.ctils.com/articles/4550

  7.https://www.bnnbloomberg.ca/longi-unit-told-by-dutch-court-to-halt-sales-after-hanwha-suit-1.1733319

  8.https://www.juve-patent.com/news-and-stories/cases/paris-takes-first-step-towards-becoming-frand-hotspot/

  9.https://www.juve-patent.com/news-and-stories/cases/paris-court-asserts-jurisdiction-in-philips-and-xiaomi-frand-dispute/

  10.https://www.ipeconomy.cn/index.php/index/article/content/id/4876.html

  11.https://www.ipeconomy.cn/index.php/index/news/magazine_details/id/5242.html

  12.张广良,《标准必要专利全球治理的中国探索》,https://mp.weixin.qq.com/s/L_MfLm9kOXnwzKTEeHp06A.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知产财经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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