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一、对利用公有领域素材加工创作形成的作品进行保护时,应当考虑版权保护与作品创新之间的平衡——江西省亿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厦门表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二、短视频作品署名方式使观众对作品著作权人产生误认的构成侵害著作权人署名权——夏洁等4人与河南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三、行为人侵权恶意可作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适用法定赔偿时的惩罚性因素予以考量——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诉厦门市梦幻旅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傲风之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四、非以销售为目的攀附驰名商标商誉的行为亦须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后果——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叶庆奇、三分之二(武夷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五、权利人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提供专利技术并怠于披露专利权的,可能被认定默示许可实施其专利——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高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六、以合理许可费评估值确定损失数额,妥解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数额认定难题;厘清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界限,精准打击商业秘密侵权犯罪行为——廖生堡、詹谦与上海悦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罪系列三案
七、复制他人微信小程序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并收取广告费用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土豆游戏机”微信小程序侵犯著作权案
八、出口定牌加工中,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贴牌,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格里什科公司与天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九、行政与司法保护“三同步”,协同、高效救济权利人合法权益——“味全”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
十、企业高管离职后不得将其掌握的原企业技术成果通过申请专利方式据为己有——福建欧瑞园食品有限公司与福建利众诚食品有限公司、陈某甲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系列案
一、对利用公有领域素材加工创作形成的作品进行保护时,应当考虑版权保护与作品创新之间的平衡——江西省亿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厦门表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
亿维公司是“汤圆酱”系列卡通形象的作者,亿维公司认为表情公司创作的“脸红小馒头”系列作品,系模仿、抄袭其创作的“汤圆酱”系列卡通形象,构成实质性近似,要求表情公司停止侵犯其作品的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表情公司则主张亿维公司“汤圆酱”系列系利用了公有素材的简单创作,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其创作的“脸红小馒头”系列作品与亿维公司“汤圆酱”系列卡通形象亦不构成近似,没有侵犯亿维公司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
厦门中院一审认为,亿维公司通过对公有领域的既有表达方式、表达元素进行修改调整或重新组合后设计了“汤圆酱”系列表情包形象,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在对二者进行比对时,不应将涉及公有领域的元素内容和表达方式完全剥离出来,只保留涉案作品中表达的原创部分后进行比对,否则容易导致限缩作品的保护范围。通过对卡通形象的共同元素特征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认为表情公司的作品与亿维公司的案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一审判决:一、被告表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害亿维公司“汤圆酱”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表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亿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三、驳回原告亿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亿维公司的“汤圆酱”表情在创作过程中包含有对公有领域既有表达方式、素材的利用,在符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赋予其著作权,但对此类作品进行保护时,既应当注意保护作品作者对作品的创新,又应当注意保护其他创作者对公有领域素材的合理使用,防止部分创作者通过对其作品的保护垄断了公有领域素材的使用权利,排斥、遏制其他创作者对公有领域素材的合理使用、开发,从而限制了全社会对公有领域素材的合理使用并进行创作创新。表情公司“脸红小馒头”与亿维公司的“汤圆酱”作品,二者在整体风格与情感元素的表达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二者不存在实质性的近似。亿维公司主张表情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亦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改判: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亿维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近年来随着快手、抖音等短视频软件的兴起,从事相关作品创作的作者越来越多,其中很大一部分作品是利用公有领域元素或素材再加工、再创作而形成。对此类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应当如何保护,在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本案一二审都认为此类作品只要体现了创作者对公有领域元素内容的取舍、选择和安排,融入了个性化的构思和意志,就能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但对此类作品应如何保护存在分歧。一审认为对此类作品保护时不应将涉及公有领域的元素内容和表达方式完全剥离出来,否则容易导致保护范围变小;二审则认为在保护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其作品本身包含的公有领域的因素,防止部分作者通过对其作品的保护垄断了公有领域素材的使用权利,排斥、遏制其他创作者对公有领域素材的合理使用、开发,进而限制了全社会对公有领域素材的合理使用和创作创新。二审判决更注重平衡创新两端的利益,对如何平衡作品创作与版权保护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亦对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二、短视频作品署名方式使观众对作品著作权人产生误认的构成侵害著作权人署名权——夏洁等4人与河南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情】
夏洁、杨安娜、林青青、邓梦杰共同创作了一个名为《新概念打牌》的视听作品,表演者为杨安娜、邓梦杰,创新性地以各类学生奖状替代传统扑克牌,由两人进行对决,意在展现和激发当代大学生奋发向上、勇于追求的精神;四人于2021年12月29日晚11时,首次将该视听作品公之于众,将其发表于抖音平台上,抖音名为“嘿嘿诶嘿”,抖音号为“heiheieihei1”;该视听作品系四人共同构思创作完成,著作权由四人共同享有。河南电视台与夏洁等4人通过微信沟通后,截取原视频1分多钟中的20余秒,编辑并发布了视频。沟通过程如下:2022年1月3日09:21映像网:您好,我是河南电视台映像网的小编,想将您发布的新概念打牌的视频发布到我们网站的抖音号上,并会在视频里标注来源以及在视频下方艾特您的账号,如果您不同意,可以随时提出,我们会配合撤稿。2022年1月3日14:24嘿嘿诶嘿:可以。
“河南广播电视台映像网官方抖音号”发布的《女生宿舍新概念“打牌”》的视频,在视频上方醒目位置始终出现红色“HNR映象网”标志,视频下方其中2-3秒左右用白色字体标识“来源嘿嘿诶嘿”。视频上下端为原视频放大的浅色打马赛克背景。夏洁等4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河南电视台立即停止侵害夏洁等4人著作权的行为,并向夏洁等4人赔偿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5000元;2.判令河南电视台立即停止侵害杨安娜、邓梦杰表演者权的行为,并向杨安娜、邓梦杰赔偿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3.判令河南电视台在市级报纸上向夏洁等4人公开赔礼道歉;4.本案诉讼费用由河南电视台承担。
【裁判】
福州中院一审认为,夏洁等4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4人系涉案视频的创作人,杨安娜、邓梦杰表演了涉案视频,故夏洁等4人对涉案视频享有著作权,杨安娜、邓梦杰对涉案视频享有表演者权。夏洁等4人在本案中主张河南电视台未经许可使用涉案视频,侵犯了其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获取报酬权以及杨安娜、邓梦杰的表演者权。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河南电视台系在与“嘿嘿诶嘿”进行沟通并明确得到回复“可以”后才将涉案视频发布到其抖音号,且在视频下方标注了“来源:嘿嘿诶嘿”,即河南电视台在其抖音号上使用涉案视频是经过了夏洁等4人的许可,并进行了署名,并未侵犯夏洁等4人对涉案视频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杨安娜、邓梦杰的表演者权。至于使用涉案视频是采取转发或下载的方式并不影响该“许可使用”的成立。虽然河南电视台抖音号上使用的视频系截取了部分原始视频,但并未对内容进行修改,夏洁等4人主张河南电视台侵害涉案视频修改权的意见亦不能成立。河南电视台实际使用了涉案视频,依法应当支付相应报酬。夏洁等4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视频许可他人使用的报酬,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视频的类型、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河南电视台支付夏洁等4人报酬2000元。一审法院判决:一、河南广播电视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夏洁、杨安娜、林青青、邓梦杰支付报酬2000元;二、驳回夏洁、杨安娜、林青青、邓梦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关于河南广播电视台是否侵犯了夏洁等4人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以及杨安娜、邓梦杰表演者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本案中,夏洁等4人与河南广播电视台系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夏洁等4人在聊天记录中未明确许可河南广播电视台使用的权利,河南广播电视台不得行使。1.关于侵害署名权的问题。作品的署名权是作者基于创作行为而产生的要求他人承认其对作品创作资格的权利,其实质在于控制作者与作品的关联性。河南广播电视台映象网抖音编辑向夏洁等4人征询发布案涉视频时,承诺“在视频里标注来源以及在视频下方艾特您的账号”。河南广播电视台从抖音上下载视频修改后发布。从抖音上下载视频,视频左上角、右下角会有视频来源抖音号的标识。但从发布的视频来看,河南广播电视台刻意将视频自带的来源标识删除,而且以与字体背景相近颜色的白色字体出现2-3秒的方式标注“来源嘿嘿诶嘿”,如非特意说明,难以引起观看者的注意。与此同时,河南电视台在视频上方显著醒目用红色字体标识“HNR映象网”。标注视频来源是实现作者署名权的方式。河南广播电视台映象网以一般观看者不易察觉的方式标识“来源嘿嘿诶嘿”,加之醒目的标注“HNR映象网”,使人造成对作者身份的混淆,该标注方式难以实现双方关于标注作品来源约定的目的,构成侵害著作权人的在视频作品中署名的权利。2.关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夏洁等4人虽然在微信聊天中同意河南广播电视台发布视频,但是前提条件是“在视频里标注来源以及在视频下方艾特您的账号”。河南广播电视台发布的抖音视频未按照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约定标注作品来源,夏洁等4人同意河南广播电视台发布视频的前提条件并不具备,因此河南广播电视台侵犯了夏洁等4人案涉作品的网络信息传播权。3.关于侵害修改权的问题。修改权是作者依法享有的自己或授权他人修改其创作作品的权利。映象网发布视频时,未直接发布原始视频,而是删减了视频、添加标识、变更背景音乐后发布。映象网对作品进行修改未征得视频著作权人夏洁等4人许可,侵犯了夏洁等4人对作品的修改权。夏洁等4人未明确许可河南广播电视台对视频进行修改,河南广播电视台主张的该视频直接下载的设置,曾向夏洁等4人征询能否提供原始视频,夏洁等4人虽未提供原始视频但应当视为知悉且默许河南广播电视台对视频进行修改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4.关于侵害表演者权利的问题。表演者权是著作权邻接权。邻接权是作品的传播者和作品之外其他成果的创造者依法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邻接权的产生源于保护作品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无法作为作品受保护的新成果的需要。即邻接权所保护的是无法受著作权保护的有关权利。因此,当邻接权人与著作权人一致时,当事人可以作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邻接权被著作权所吸收,应当一并主张。本案原始视频作品系夏洁、杨安娜、林青青、邓梦杰四人共同创作完成,著作权由四人在本案中共同主张。杨安娜、邓梦杰的表演系为拍摄诉争视频而进行的表演,二人因创作完成视频已经享有著作权,并由四人共同主张著作权,杨安娜、邓梦杰所主张的表演者权已经被著作权所吸收,可以通过主张著作权而获得保护。杨安娜、邓梦杰主张著作权的同时又主张表演者权,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河南广播电视台应当赔偿夏洁等4人损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夏洁等4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河南广播电视台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夏洁等4人未明确表示放弃获得报酬的权利,河南广播电视台以夏洁等4人未向河南广播电视台提出支付报酬为由主张可以免费使用,缺乏法律依据。河南电视台未歪曲作品主旨,损害表演者形象,对夏洁等4人主张要求河南电视台赔礼道歉,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判决后,河南广播电视台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未申请再审。
【评析】
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应用占据了中国移动互联网娱乐产业的巨大版图。高质量短视频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实践中,短视频账号运营商为丰富内容,在网络中搜索短视频素材,编辑后发布较为常见。编辑后的短视频许多并未体现原作品的作者,视频账号运营商往往利用其具有一定网络影响的优势地位,一般与提供短视频的作者未就报酬进行协商,事后按照单方认定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不支付报酬。如何保护高品质短视频创作者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在当前各类网络视频层出不穷、良莠不齐的情况下,具有积极意义。该裁判文书从一则短视频著作权保护入手,以小见大,指出网络视频作品著作权人标识应当显著,不造成对著作权人的混淆;著作权人同意转载作品且未就使用报酬作出说明,不能视为其放弃获得报酬的权利。从而引导短视频转载应标识作品来源、著作权人,编辑前应当征询著作权人意见等,对当前大量存在的网络视频转载现象有着积极的法律指导意义,有利于高质量视频作品的保护,也有利于短视频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三、行为人侵权恶意可作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适用法定赔偿时的惩罚性因素予以考量——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诉厦门市梦幻旅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傲风之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公司)系“”“CAMEL”“骆驼”等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分别包括第20、22类中的“帐篷”“蒙古包”“非医用气垫”“野营用睡垫”等。经骆驼公司经营推广宣传,该公司及其前述商标在户外产业中多次获得专业协会和相关机构评定的荣誉。被告厦门市梦幻旅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幻公司)在其经营的淘宝、1688店铺中的部分商品链接中使用“骆驼”“正品骆驼”字样,商品及商品介绍中使用“
”“骆驼图形+sha mo camel字母”“自由之舟骆驼”标识;被告厦门傲风之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风公司)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部分商品介绍中使用“
”标识。骆驼公司以梦幻公司和傲风公司的前述行为侵害其涉案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家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裁判】
厦门中院一审认为,梦幻公司、傲风公司经营的网店中均出现“”标识,并使用“骆驼”字样。骆驼公司亦从网店中购买到出现上述标识及字样的产品。该标识与骆驼公司“
”商标相比,两者均为整体头都朝左站立的骆驼图形,仅在骆驼形态、站立姿势和驼峰处有细微差别,结合骆驼公司的“骆驼”系列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诉侵权产品上均使用有“骆驼”文字以及被诉侵权产品与骆驼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相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骆驼公司,或认为与涉案注册商标具有特定的联系,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近似。遂判决梦幻公司和傲风公司停止侵权,连带赔偿骆驼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开支)20万元。
骆驼公司与梦幻公司、傲风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予以改判,将赔偿数额调整为100万元。
【评析】
本案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如何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引入惩罚性规则的法律问题。本案的裁判,对探索建立新的裁判规则和完善惩罚性赔偿适用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当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不断重视,保护产权、鼓励创新、打击侵权已经在全社会形成了共识。为了积极回应权利人的正当诉求,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等难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创新思维,积极探索和完善知识产权赔偿方式。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能够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阻遏侵权并充分补偿权利人。但因受到知识产权无形性特征和当事人举证能力有限的影响,精确计算侵权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造成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的适用范围有限,而法定赔偿的适用成了确定赔偿的主要方式。司法实践中,在行为人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无论采用计量性方式还是裁量性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均可体现合理的“惩罚”。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亦可以考虑惩罚性因素,在法定赔偿幅度内从高确定赔偿数额,可称之为广义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