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玩网络游戏的人可能对“游戏外挂”并不陌生,实践中,通过网络售卖游戏外挂程序的现象也并不少见,那么,制作销售游戏外挂程序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呢?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情回顾
张某是一名资深游戏玩家,擅长制作游戏外挂程序。2021年初,他制作了一个游戏外挂程序,使用感非常不错,便把自己制作的游戏外挂分享在软件交流群内,供群组成员免费下载使用。
2022年初,曾某在群里看到了张某分享的游戏外挂,觉得这个游戏非常热门,如果把张某的外挂拿来卖,应该会有不少人买。于是,曾某主动联系张某,谋划赚钱事宜。
张某心存疑虑,他知道这个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是某某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如果私自制作游戏外挂并对外销售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利益的诱惑下,张某仍与曾某达成合作。两人约定,由张某负责外挂程序的制作、后期维护以及修复漏洞,曾某主要负责对外销售及发展下级代理。至案发,二人共计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
2023年初,被害单位接到玩家举报存在外挂,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张某、曾某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裁判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张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权利人计算机软件,并修改游戏数据故意避开权利人采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保护措施,系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人曾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权利单位进行了赔偿,并退出了相应违法所得,均可予以从宽处罚。综上,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某、张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和曾某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刘磊 松江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陈弘 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所谓游戏外挂程序,是指使用电脑技术专门针对一个或者多个网络游戏,通过改写网络游戏软件的部分程序而成的作弊程序。安装游戏外挂后,可以让玩家有更好的游戏体验。然而,未经许可擅自制作、出售游戏外挂程序的行为可能侵犯游戏开发者的著作权,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一、擅自制作、出售游戏外挂,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形式包含未经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等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计算机软件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录音录像、表演;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制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以及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相关权利保护技术措施。
制作游戏外挂程序本质上是一种侵犯游戏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外挂程序的研发和销售涉及到复制游戏程序的部分内容,尽管复制的只是部分数据,但这种行为亦符合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的要求。本案中,张某与曾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修改游戏数据故意避开权利人采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保护措施,符合前述规定。因此二人制作、销售游戏外挂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张某与曾某对制作、销售游戏外挂程序达成合意,系共同犯罪,均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二人的法律责任。
二、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新特点
1. 犯罪手段多样化和技术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侵犯著作权的对象从传统的文字、音乐、影视作品转向计算机软件、网络游戏,侵犯著作权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和专业化。行为人可能利用互联网、移动应用等新兴技术手段实施侵权行为,如通过私服、外挂等方式侵犯著作权。
2. 互联网成为侵犯著作权的主要犯罪场所。行为人通过电商平台、网络论坛、社交媒体等网络渠道销售侵权商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
3. 犯罪对象类型较为集中。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对象主要集中在玩具、计算机软件、影视剧集和动漫作品等,这些作品因其高知名度、市场需求高等因素,成为侵权行为的主要目标。
三、保护知识产权,你我同行
不仅仅是制作、销售游戏外挂可能会涉嫌犯罪,购买游戏外挂软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游戏玩家购买游戏外挂程序,仅供自己玩游戏使用,虽不涉嫌刑事犯罪,但是依然构成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购买游戏外挂程序后又以营利为目的对外销售,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在网络游戏世界中,外挂看似是一种让你可以“开挂”的方式,但是这背后潜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玩家们在玩游戏过程中,切勿追求一时的“快感”而随意购买使用外挂程序,更不能私自制作、销售外挂程序。
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社会的创新活力。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增强法治意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共同维护一个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