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测机构对于商品、服务进行评测、对比、推荐,能够为消费者的选择提供参考,评测结果尤其是具有一定规模或在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评测机构对经营者核心商品或服务作出的优劣分析,会给评测对象带来直接的影响。评测机构如何中立、客观进行评测,其优劣对比评测是否属于法律上的客观陈述、是促进市场良性竞争还是对其他竞争者的不正当竞争等问题成为经营者与评测机构间需界定的关键问题。
4月2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称浙江移动公司)诉被告济南某测速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发布涉案宽带网速对比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在涉案网站首页位置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基本案情
济南某测速公司在其网站中推送“经测速网分析,当前城市的电信网速超出移动网速58.95%,本地区电信网速更快、网络更稳,玩游戏更流畅、直播无延迟”,“您当前的运营商为中国移动,经大数据分析,本市平均网速低于中国电信57.94%,建议更换网络”等对比广告,浙江移动公司认为,被告作为中国电信宽带服务推广商,编造了中国电信宽带服务与浙江移动公司宽带服务的虚假对比结论,歪曲了事实关系,构成商业诋毁及虚假宣传,主张赔偿499万。被告认为对比广告是根据用户实际测量网速而得,是真实数据,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判断涉案广告中的信息是否属于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应当根据相关对比数值是否具有可比性,并结合涉案广告中的宣传内容是否客观全面予以综合判断。
1.涉案广告中的对比数值是否具有可比性
具有可比性的对比数值需满足数据来源客观、数据统计口径一致、数据计算方法科学等要求。首先,关于数据来源的客观性。影响网速的因素众多,但基于有线接入速率的平均值要达到签约速率的90%,故同一用户标准下,通过有线接入进行网速测量能够最大限度降低和排除客观因素对网速测量结果的影响,但涉案测速网站未区分测速用户宽带接入方式,且未提示用户关闭其他应用程序,故法院认为测量结果不能完全反映电信网速与移动网速的实际速率;其次,关于数据口径的合理性和计算方式的科学性。作为专门的网速测量网站,应当知道签约带宽的不同会给网速测量结果带来的影响,同时应在计算方法上就同一取值范围对数据进行横向对比,减少不同值域对比对结果的客观影响。但被告未对签约宽带进行区分而仅是依据用户实际测速结果进行算数平均计算,且原被告双方均确认电信公司因企业用户多选取大带宽的用户比例高,涉案测速网站的设置及计算方式会直接导致不同取值范围的数据进行横向快慢比较,该种将所有数据样本不区分维度、简单进行算数平均数得出测量结果本身不符合对比分析的可对比性原则,依据该测速方法得出的涉案广告对比的网速基础数据不具有全面性和合理性。
2.涉案广告中的宣传内容是否正当
经营者为竞争目的对他人进行商业评论时,尤其要尽谨慎注意义务,必须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法院认为涉案广告对于相关事实的描述属于误导性信息,主要理由:其一,涉案广告未表明相关数据的统计期限,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浙江移动及电信网络服务间存在长期的网速差距;其二,涉案广告发布时未说明计算依据和计算方式,亦未提示该对比数值的得出未排除变素的影响,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结果系测速网通过规范的、系统全面的测试而得出;其三,涉案广告中未提示系宽带网速,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结果涵盖了两者所有网络服务项目以及中国电信相对中国移动等而言,在网速方面具有全方位的竞争优势。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在数据样本采集及统计分析方式上存在瑕疵,涉案广告以此对比数值为依据,进而采用以偏概全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该评述具有不正当性,属于误导性信息。
二、涉案广告是否损害了浙江移动公司的商业信誉、服务信誉判。
被告作为中国电信浙江区域网络服务代理商,推广、经营与浙江移动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网络宽带服务,二者具有竞争关系。被告作为从事专业测速网站的经营者,其对测速程序、测速方法及行业标准更为熟知和掌握,所陈述的观点在相关公众中也更为权威,其发表对比广告应当更为严谨中立,基于的事实应当全面和充分,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其发布的涉案广告的数据比对结果没有准确和全面的事实依据,其片面地将移动网速同电信网速做不对称的宣传和对比,并以文字的形式突出强调电信网速更快、更稳定、玩游戏不卡顿等有利于自己产品的结论或者直接建议更换网络,以夸大己方的网速优势反衬突显了原告的网速劣势,对浙江移动公司的网速产生负面评价,减损了消费者对于原告网络服务质量的信赖程度,进而会影响到消费者的选择,损害了浙江移动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故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法官说法
本案是互联网上利用评测方式进行商业诋毁的典型案例。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理论界和司法界对于商业诋毁构成要件的认定并未统一。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对移动、电信两大运营商网速快慢比对广告中,涉及网速数据的对比分析方式和对比广告行为性质进行了分析,明晰了正当对比和商业诋毁的边界,有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竞争环境。
“评述有边界,推广需有据”。提供网速对比数据分析本应为用户了解服务质量、进行服务选择提供参考,不应作为诱导消费者选择合作推广产品的工具,更不应成为诋毁他人商誉的幌子。本案判决明确了评测公司应恪守客观、中立的职业操守,在进行网速分析比对或其他数据类优劣评价的服务时应满足可比性原则,即在满足数据来源客观、数据统计口径一致、数据计算方法科学的前提下,对数据统计结果和比对结果进行全面、正当、合理的评述;对凭借网速测试者优势介入他人市场竞争而开展经营活动、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秩序行为应当予以规制,引导互联网行业经营者将竞争优势聚焦于自身产品或者服务品质,助推诚信有序、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