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深圳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诉杭州某新媒体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为即将到来的知产宣传周拉开序幕。本案系使用“网络爬虫”爬取数据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积极探索数据权益司法保护规则,致力于为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简要案情
腾讯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和管理者,不仅通过在微信公众平台官网(https://mp.weixin.qq.com)设置Robots协议,禁止任何第三方通过爬虫技术抓取微信公众号平台信息内容及数据,还制定并公示了各种微信平台规则对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内容及数据资源安全进行保护。杭州某新媒体公司系“极致了”产品的经营者,腾讯公司指控其未经许可利用爬虫技术非法抓取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内容及数据,并对外提供公众号及其文章的搜索、公众号导航及排行、公众号数据抓取、公众号数据分析等微信公众号数据服务。
原被告诉请
腾讯公司主张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制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行为指向为:1.被告利用爬虫技术非法抓取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内容及数据范围;2.被告抓取涉案数据后复制、存储数据,并将涉案数据在“极致了”官网展示;3.被告通过“极致了”产品为用户提供微信公众号数据服务,该产品设置了“假号检测”、“历史采集”、“公众号导航”、“小程序搜索”、“定制服务”、“API接口”的功能,将抓取后的涉案数据提供第三方调用,上述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腾讯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系利用非法抓取的微信公众号源网页信息内容和数据,通过简单的统计和分析后对外提供微信公众号数据服务的寄生经营行为,重构了微信公众号的数据评价体系,违背了微信公众平台产品设计逻辑和运营原则,损害了微信平台生态系统的健康,损害了两原告的商业利益,具有不正当性,故诉请立即停止非法抓取微信公众号(http://mp.weixin.qq.com)信息内容、数据及对外提供微信公众号及其文章搜索、公众号排行及推荐、公众号数据抓取、公众号数据分析等微信公众号数据服务,并删除已经存储的前述数据,同时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
被告答辩,1.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极致了”产品业务与腾讯公司业务不存在重合,不属于直接竞争关系;2.被告抓取的数据都是通过腾讯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自己的API接口抓取,上述抓取行为属于技术中立;3.“极致了”产品上展示及向第三方提供涉案数据都是微信公众号公开的数据,腾讯公司不应当享有竞争性权益。
争议焦点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1.腾讯公司是否对微信公众号上的数据享有竞争性权益;2.被告抓取的数据是否属于个人信息;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兜底条款是否能够适用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4.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腾讯公司带来的损害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损害等争议焦点展开。
典型意义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技术对人们日常生活的渗透程度不断加深,传统信息获取渠道逐渐萎缩。在获取信息的技术手段快速蓬勃发展的同时,未经平台和个人同意,利用爬虫技术爬取其他平台数据信息,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侵犯他人何种权益存在较大争议。我院将通过该案继续探索建立数据资源化、资产化所需的新财产权范式,以控制能力为基础,以数据使用权为核心,进一步促进数据合理开放、分享和流通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