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信誉受到重大损害
海宁中国皮革城诉南通一商场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成立,使用“海宁皮革城”名称至今已有20余年,除在浙江“海宁皮革城”作为市场名称使用外,还在辽宁、四川、成都、江苏、黑龙江、新疆、山东、湖北等省市开设“海宁皮革城”连锁市场,并发展多家加盟企业。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对“海宁皮革城”进行了持续性宣传,长期在中央、省市的各级媒体上投放广告用于推广“海宁皮革城”品牌。
自成立以来,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先后获得了如《全国文明市场》《中国百强商品市场》《全国诚信示范市场》等诸多荣誉称号,并且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名称为“海宁皮城”,是目前国内唯一公开发行的皮革专业上市公司。“海宁皮革城”市场先后被商务部、原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电视台、中国社科院、中国皮革协会、浙江省人民政府等授予“全国文明市场”“全国诚信示范市场”“中国商品市场最具竞争力50强”“中国十强文明市场”“新中国60周年60个杰出品牌”“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国家品牌促进体系”“浙江省重点市场”等众多荣誉。
2019年4月初,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南通某商城在其楼顶设置“某某海宁皮革城”的招牌,商城入口上方上悬挂“某某海宁皮草城”招牌,商城二楼设立“某某海宁皮草城”文字的导购示意图,墙体设置“某某海宁皮革城重装开业”等字样的宣传海报,店铺玻璃墙上张贴“某某海宁皮草城”文字条幅,走廊上悬挂“某某海宁皮草城”广告宣传牌等。同年4月4日,公证人员对以上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2020年2月26日,经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证人员进入该商城的公众号,对该公众号2017年以来发布的部分广告宣传进行截图。载明,该公众号发表的多篇文章,多次对“某某海宁皮革城”、“某某海宁皮草城”进行宣传推广,并配发带有上述标识的商场照片。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南通某商城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对其公司的市场信誉造成了重大的损害,遂一纸诉状把南通某商城告上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有攀附商誉的故意
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庭上,南通某商城辩称,“海宁皮革城”系地方产业或商品集散市场代称,不能为原告专属使用,被告经营海宁皮草,使用“某某海宁皮革城”属于善意使用,其向消费者传达的意思是,该商城的皮革产品采购于海宁市,属于标识产品来源地的行为,属合理使用,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宁皮革城”名称中海宁是县级行政区域地名,皮革是行业通用名,“海宁皮革城”本身缺乏天然显著性。但原告对“海宁皮革城”进行了长期、持续性宣传,先后获得了如《中国百强商品市场》等诸多荣誉,并且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海宁皮革城”在皮革企业、专业客商和广大皮革消费者心目中已拥有较高的认知度和品牌认同感。故“海宁皮革城”经过使用和宣传,已产生一定的显著特征,与原告提供的服务建立了特定联系,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被告作为商业物业的经营者,理应知晓该名称,其若为了指示商品来源,可以使用“经营……皮草”等叙述性语言,且应回避与“海宁皮革城”相同或近似的表达。故应认定被告使用“某某海宁皮革城”或“某某海宁皮草城”标识,已超出了以指示商品来源为目的的合理使用的范畴,具有一定的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该行为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原告“海宁皮革城”知名服务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经营时间、当地的经济水平、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
该案合议庭审判长姜凯介绍说,“海宁皮革城”是国内知名度最高、影响力最大的皮革专业市场,“海宁皮革城”连锁市场遍布国内各大城市。因此,部分商城因为经营的皮草产自海宁或者商户来自海宁,便将其场所命名为“某某海宁皮革城”或“某某海宁皮草城”,意图攀附“海宁皮革城”的市场知名度,提升其影响力。
姜凯介绍说,虽然“海宁皮革城”并非注册商标,其地名+行业的组合也缺乏固有显著性,但该名称经过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持续性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了第二含义,产生了显著特征。“海宁皮革城”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已建立了特定联系,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而不再是地方产业或商品集散市场代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姜凯提醒,即便销售来自海宁的皮草产品,或者其商户多为海宁商家,商场在指示经营内容时也应对“海宁皮革城”的服务名称进行回避。比如商场可以使用叙述性的语言,且该表达不应与“海宁皮革城”近似,以免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