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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非遗传承人做企业字号招商加盟百余家,法院判决!

来源于 豫法阳光 日期 2023年08月16日

法院判令洛阳郭灿若郭氏堂公司赔偿湖北郭维淮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15万元。

  案情摘要

  “中医正骨疗法(平乐郭氏正骨法)”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起源于嘉庆年间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平乐镇。郭灿若系平乐郭氏正骨第五代传人,其子郭维淮系第六代传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郭维淮之女郭某锦、郭某幸亦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湖北郭维淮公司成立于2011年,经营医疗科技技术研发等。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以及郭某锦和郭某幸等人,委托其后人郭某宜以及湖北郭维淮公司全权处理有关平乐郭氏正骨相关知识产权事宜。湖北郭维淮公司于2016至2018年期间,在第5类(人用药、中药成药、外科敷料等)、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敷药用器具等)、第41类(教育、培训等)项目上相继注册了“郭灿若”“郭维淮”“平乐郭氏正骨”等13枚商标。

  洛阳郭灿若郭氏堂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与郑州百年郭氏公司均主要经营医疗器械、中药材销售等。二公司在各自微信公众号和企业网站上宣传“平乐郭氏正骨法”的历史渊源、项目传承人及荣誉,并在全国范围招商加盟百余家。湖北郭维淮公司主张上述行为足以引起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洛阳郭灿若郭氏堂公司经营范围与湖北郭维淮公司经营范围及注册商标“郭灿若”核定的商品服务项目相近,成立时间晚于商标注册时间,洛阳郭灿若郭氏堂公司作为从事医药相关服务的企业,并未清晰释明其对“平乐郭氏正骨法”的传承渊源或习承“郭灿若”,应当对注册商标“郭灿若”合理避让,但却将该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并在经营中多次使用“郭灿若”文字进行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双方提供的服务产生误认,或以为其与湖北郭维淮公司存在特殊联系,主观上存在故意攀附“郭灿若”商标的故意,客观上侵害了湖北郭维淮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和市场经营者应共同遵循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洛阳郭灿若郭氏堂公司赔偿湖北郭维淮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15万元。

  典型意义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的使用以及非遗公私权利的边界问题等,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指引。本案通过厘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知识产权,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国家所有,但非遗项目的传承人以及保护单位可以就项目相关的商标、字号、外观设计、以及传承过程中产生新的智力成果等主张知识产权权利。本案的处理体现出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天独厚的优势,有利于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意识、传承动力和创新创造活力,顺应了国家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时代要求和法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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