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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官方授权”标识误导消费者,即使销售正品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于 湖北高院 日期 2025年06月25日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一是某商贸公司销售正品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商标权;二是某商贸公司使用“维达官方授权店”字样进行宣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网店擅用“官方授权”标识误导消费者,即使销售正品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日,大冶法院审结一起涉知名纸业品牌维达的侵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维达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该案为厘清电商平台授权标识使用边界提供了重要裁判指引。

  维达纸业公司系“维达”系列商标权利人,其“卫生纸、纸巾”上的“维达”商标早在200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23年8月,维达公司发现某商贸公司在淘宝平台开设名为“维达品牌生活馆”的店铺,店铺头像使用维达注册商标,并在“维达蓝色经典手帕纸”“维达卷纸超韧4层卫生纸”等多款商品链接的宣传图片中,使用“维达官方授权店”“正品保障”等字样。维达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8万元。某商贸公司辩称其2022年前确系维达授权经销商,授权到期后因原告未退保证金而“默认许可”,且所售商品均为正品。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一是某商贸公司销售正品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商标权;二是某商贸公司使用“维达官方授权店”字样进行宣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是否侵害商标侵权争议,根据商标权用尽原则,正品经商标权人合法售出后,他人再次销售时,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其使用原商标标识。维达公司未能证明某商贸公司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故其商标侵权主张不能成立。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某商贸公司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将其网店命名为“维达品牌生活馆”,店铺头像使用维达注册商标,商品销售链接中使用“维达官方授权店”等字样,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维达公司存在特定的授权许可关系,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获取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原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款对新型混淆行为作出认定。商标权用尽原则保护的是商品本身的自由流通,但非授权主体通过虚假宣称“官方授权”,实质是利用权利人的商誉为自己“背书”,传递其与权利人存在特定商业联系的虚假信息,本质上是一种“搭便车”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知情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具有高度包容性和前瞻性,为认定这种新型混淆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明晰了不正当竞争边界,为规制此类不正当竞争、规范电商宣传边界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力维护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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