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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首例侵犯经营性信息商业秘密案开庭审理 法检两长同庭履职护航民企

来源于 南京铁检在线 日期 2024年08月02日

2024年8月1日,南京市首例侵犯经营性信息商业秘密案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充分展现了公诉人指控犯罪的庭审水平,并对进一步做好庭审工作、提升庭审临场应变能力、发挥好庭审示范作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

  8月1日下午,由江苏省南京铁检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戴某某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系南京市首例侵犯经营性信息商业秘密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虹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南京铁检院分党组书记、检察长贺小雄出庭支持公诉。


  该庭审被省检察院选定为刑事检察“百庭考核”活动考核庭,省检察院“百庭考核”工作专班到庭审现场观摩。

  案情简介

  A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海运船舶所需各类设备、配件进出口贸易。被告人王某某系A公司业务部负责人,2023年3月起,王某某与被告人戴某某、黄某某共谋成立B公司。为牟取经济利益,三人利用王某某仍在A公司工作、掌握A公司经营信息的便利条件,在收到A公司国外客户询价后,由王某某使用A公司工作邮箱谎称B公司为A公司的姐妹公司,并通过报高A公司报价、报低B公司报价,或者不为A公司报价等方式,获取原属于A公司的16笔订单,非法获利31万余元,给A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0万余元。


  庭审现场,贺小雄检察长围绕案涉经营信息的形成过程、非公知性、采取的相应保密措施、具有的商业价值,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实体和程序内容,有序开展法庭讯问、举证质证和发表公诉意见,希望被告人吸取教训,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为充分指控犯罪,庭审现场通过多媒体示证方式对全案证据进行出示,并对经营信息的同一性进行比对,逐一还原了被告人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深刻悔罪。


  庭审结束后,省检察院“百庭考核”工作专班对公诉人出庭公诉工作进行评议。评议认为,公诉人庭审效果较好,紧紧围绕侵犯经营性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及案件特点,出庭预案准备充分、讯问精准有效、举证逻辑清晰、回应答辩到位,多媒体示证效果较为突出,充分展现了公诉人指控犯罪的庭审水平,并对进一步做好庭审工作、提升庭审临场应变能力、发挥好庭审示范作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


  南京铁检院办理该案过程中还充分关注权利人诉求,多次前往权利人企业了解侵犯商业秘密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和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一体推进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引导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庭前会议中,促成被告人向权利人赔偿损失共计85万元,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维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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