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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许可使用合同到期后仍使用他人作品?适用惩罚性赔偿!

来源于 知产财经 日期 2024年05月23日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另案判决的认定、晓某公司在授权期限届满后未经天津博某公司许可无正当理由继续传播涉案影片等事实,可以认定晓某公司具有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据此支持天津博某公司关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晓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超出授权许可使用期间使用作品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3)京0491民初8108号、(2023)京73民终3515号

  原告:天津博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晓某筑梦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天津博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博某公司)经案外授权,享有电影《烈日灼心》(简称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许可使用权。北京晓某筑梦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晓某公司)运营的“南瓜电影”APP(简称涉案平台)是一款提供在线观影服务的手机软件。

  2021年2月,晓某公司与天津博某公司的关联公司浙江博某公司签订《非独家影视节目授权合作协议》(简称涉案协议),晓某公司据此享有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30部影片为期1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影片授权费为80000元。但涉案平台在协议到期后仍继续传播涉案影片。

  另案生效判决显示,晓某公司签订涉案协议前,存在通过涉案平台传播侵害天津博某公司关联公司浙江博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影片的行为并承担了赔偿责任。天津博某公司据此主张晓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另案判决的认定、晓某公司在授权期限届满后未经天津博某公司许可无正当理由继续传播涉案影片等事实,可以认定晓某公司具有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据此支持天津博某公司关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晓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认定作品许可使用合同到期后仍使用他人作品具有侵权故意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本案指出侵权人在签订作品授权许可使用协议之前即存在类似侵权行为,且在授权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未经权利人许可继续传播授权作品的,可以认定为具有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对规制故意超期使用授权作品的侵权行为具有指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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