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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人工智能生成物使用者的审核义务与责任认定——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诉李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解析

来源于 知产财经 2026年第1期 出版日期 2026年2月20日

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内容生产工具,“AI幻觉”现象在现阶段难以避免,使用者对生成内容负有必要的审核义务。在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涉及其他市场主体的事实性信息时,使用者应尽到与其注意能力相符的注意义务。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并向公众传播时,应当依法履行显著提示义务或标识义务。根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相关规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互联网传播时,应主动声明或添加显著标识,以提示公众注意该信息系由AI生成,存在不确定性,以避免虚假信息传播对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秩序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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