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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组织商业代练,侵权!

来源于 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日期 2023年03月07日

法院认定北笙公司提供商业化网络游戏代练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立即停止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8.5万元。

  游戏代练平台绕过“防沉迷”机制,鼓励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参与商业代练,让未成年人绕过层层监督实现了“游戏自由”这一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吗?近日,法院对这起破坏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组织商业代练行为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

  案情回顾

  腾讯成都公司是《王者荣耀》的著作权人,并授权深圳腾讯公司独家运营《王者荣耀》内设公平匹配机制配有完备的“防沉迷”机制,未成年人仅能在规定时间段内游戏,游戏服务协议还规定用户不得将账号用作代练等商业性使用。

  然而,两公司发现北笙公司运营的“代练帮”客户端以“发单返现金”、设立专区的形式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通过其平台进行商业化、规模化的游戏代练交易故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两原告认为:北笙公司的行为妨碍了游戏业务的正常开展,对自身、游戏用户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都造成了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北笙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450万元。

  北笙公司辩称:游戏代练与游戏服务并非同一领域,游戏代练等同于游戏陪玩,是服务性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游戏代练增强了游戏用户体验,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反而给原告增加了流量和用户粘性且北笙公司也没有从涉案经营中盈利,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代练帮”客户端接单页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为两原告的用户提供商业化代练交易,以其经营活动和用户群体作为自身经营的基础资源,该行为本身具有市场竞争属性,本案中北笙公司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三个损害,后果一是破坏了公平竞技的游戏机制损害了用户体验和合法权益;二是干扰了游戏建立的实名机制及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损害了两原告的商业利益;三是增加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风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北笙公司将两原告具有竞争性权益的游戏作为获利工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代练帮”客户端还采取措施刻意规避原告的监管具有主观恶意,原告亦无法通过适当技术手段消除被告行为的影响,综上,法院认定北笙公司提供商业化网络游戏代练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立即停止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8.5万元。

  法官心语


  一、商业代练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应予法律规制

  随着游戏产业的发展,商业代练长期处于灰色地带,并从最初的有偿帮助他人“通关”发展为更为复杂的商业模式,法律风险日益增多,对游戏行业乃至社会公共利益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案中,涉案公司将他人具有竞争性权益的网络游戏作为获利工具,破坏了游戏实名制、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等运营机制,加剧了未成年人沉迷游戏的风险,妨碍互联网生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应予法律规制。

  二、明确专条适用边界,探索新型领域商业道德

  本案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和原则条款的适用边界,并非所有借助互联网技术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可适用互联网专条规制,需辨别技术手段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也对特定领域商业道德的司法认定进行了探索,在互联网等新兴领域中,市场主体权益边界尚不清晰,判断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业规则、经营者的主观状态、对消费者权益、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

  三、堵住“防沉迷”漏洞,还需多方合力共治

  2021年8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明确要求所有网络游戏企业仅可在规定时间段内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但少数租号和代练平台却继续给未成年人获取成年人游戏账号创造便利,成为防沉迷“长城”中的漏洞。

  此前,法院曾就本案作出诉前行为禁令(??点击文字查看详情),及时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此次判决再次给这类企业敲响了警钟,互联网发展有赖于自由竞争和科技创新,但须以不干涉他人正当商业模式为边界,更不能以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从长远来看,“防沉迷”还需学校、家庭等多方合力,共同为孩子们撑起网络环境“保护伞”。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第二条 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 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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