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 知产 > 新案速递 >正文

商标侵权判罚20万!“蹭品牌”“搭便车”,不可取!

来源于 天津高法 日期 2023年02月27日

近日,天津自贸区法院审结一起侵犯知名品牌的注册商标权涉外纠纷案件。

  原告NIKE INNOVATE C.V.(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发现被告某商贸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到印度的休闲鞋中,有部分鞋品注有“”标识,涉嫌侵犯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审理过程中,被告抗辩其使用的“”标识为鸟形图案,是被告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国花喜鹊的原型创作的美术作品,已在国家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享有该图案的著作权;被告经著作权人授权,合法使用该美术作品,因此将该作品印制在出口鞋品上。

  而原告享有注册商标权的“

本文共计27225字 ,订阅后享全网免费阅读

登录后获取已订阅的阅读权限

单篇订阅   年度会员订阅

支付金额:

立即支付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朋友圈

上一篇: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能因合法来源抗辩而免除赔偿责任吗?

下一篇:无视和解协议再侵权,“启动”赔偿条款被全额判赔10万元

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