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 知产 > 产业动态 >正文

《我不是药神》相关公司被诉侵权,遭索赔48万元

来源于 中国新闻网 日期 2022年07月06日

法院认为,涉案电影中使用的照片与原告涉案作品画面结构、色彩、拍摄角度、光影基本一致。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侵权。判决书显示,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2万元并致歉。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7月5日公开的一则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诉,未经许可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使用了原告张某拍摄的印度新德里建筑物照片。

  法院认为,涉案电影中使用的照片与原告涉案作品画面结构、色彩、拍摄角度、光影基本一致。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侵权。判决书显示,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2万元并致歉。


图自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附判决书:


本文共计547字 ,订阅后享全网免费阅读

登录后获取已订阅的阅读权限

单篇订阅   年度会员订阅

支付金额:

立即支付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朋友圈

上一篇:最高法民三庭庭长林广海:加快调研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问题 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

下一篇:李克强对2022年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作出重要批示

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