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获悉,天心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涉楹联形式的文字作品著作权保护案。在该案中,法院认定,张某独立创作了楹联“或为天下事,兹盛楚中才”,该楹联体现了张某的编排以及情感表达,且以文字形式表现,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受法律保护。湖南某协会、湖南某教育公司共同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湖南省某协会及某教育公司联合举办征联擂台大赛,征集某中学校门楹联。
同日,张某向投稿邮箱发送了一副楹联内容为:“或为天下事,兹盛楚中才”。
2022年1月,该协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包含一等奖一名、优秀奖九名。其中,优秀奖中一副楹联内容为“敢为天下事,兹盛楚中才”。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认为,主办方未经其许可,将其创作的楹联作品“或为天下事,兹盛楚中才”修改为“敢为天下事,兹盛楚中才”,侵害了其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张某认为,若两被告不篡改其作品,其投稿作品将被评为特等奖并获得奖金3万元,故诉请两被告赔偿其3万元。
被告辩称
该协会辩称,协会义工在复制张某楹联“或为天下事,兹盛楚中才”时,少复制了“或”字,遂根据“敢为天下先”的常用语,自作主张填写了“敢”字,被告并未恶意篡改张某的楹联,且修改后的楹联比之前更好。
教育公司亦辩称,一、征联擂台大赛是委托该协会主办的,公司不是具体实施者,不是侵权人;二、将“或”字改为“敢”字没有为原告减分,且被告未利用该作品从事商业活动,也未从中获利。
法院审判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依据征联擂台大赛征联要求的内容,独立创作了楹联“或为天下事,兹盛楚中才”,该楹联体现了张某的编排以及情感表达,且以文字形式表现,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受法律保护。
该协会未经张某的许可,将“或”字改成了“敢”字,因该两字具有不同的含义,改变了作品的原意,侵犯了张某对涉案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征联擂台大赛公告,两被告为联合主办单位,教育公司应对该协会的更改行为一同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湖南某协会、湖南某教育公司共同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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