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讯,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72.51791万元。
截图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文号为沪市监总处〔2021〕32202000053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上海地铁站内投放含有“空气净化窗帘”等内容的灯箱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经查,当事人为推广其“GUNRID古恩里德”窗帘产品,自行设计主要内容为“旧材料,带来新空气”“空气净化窗帘GUNRID 古恩里德299/2幅”“由回收PET瓶制成”等的广告,并于2020年8月29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在上海地铁灯箱和小红书APP对外发布,广告费用共计人民币575,059.70元。另查明,当事人上述广告中宣传的“空气净化”功能所依据的是在限定的试验条件下针对特定目标污染物对窗帘样品进行检测而得到的一种理想状态下的净化结果的报告。而窗帘实际使用的生活环境条件与试验条件相差甚远,并不能有效发挥该窗帘的空气净化功能。消费者调查显示:“空气净化”功能是消费者购买广告宣传窗帘的主要因素,且在消费者知晓试验条件后购买意愿发生了较大转变。
2021年7月15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沪市监总听告〔2021〕3220200005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将在限定的试验条件下针对特定目标污染物对窗帘样品进行检测所得到的一种理想状态下的净化结果进行广告宣传,忽略了窗帘实际使用的生活环境条件,引起消费者误认为该窗帘无使用的限制条件、使用了该窗帘即可净化室内环境中的多种污染物达到净化空气的目的,误导了消费者,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72.5179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宜家公司1943年创建于瑞典,1998年,宜家在上海开办中国大陆第一家宜家商场,目前在中国大陆拥有36家商场。
附处罚决定书: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总处〔2021〕322020000532号
当事人: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8056XP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临御路550号3层
法定代表人:ANNAPAWLAK-KULIGA
本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上海地铁站内投放含有“空气净化窗帘”等内容的灯箱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经领导批准,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本局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为推广其“GUNRID古恩里德”窗帘产品,自行设计主要内容为“旧材料,带来新空气”“空气净化窗帘GUNRID古恩里德¥299/2幅”“由回收PET瓶制成”等的广告,并于2020年8月29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在上海地铁灯箱和小红书APP对外发布,广告费用共计人民币575,059.70元。
另查明,当事人上述广告中宣传的“空气净化”功能所依第2页共4页据的是在限定的试验条件下针对特定目标污染物对窗帘样品进行检测而得到的一种理想状态下的净化结果的报告。而窗帘实际使用的生活环境条件与试验条件相差甚远,并不能有效发挥该窗帘的空气净化功能。消费者调查显示:“空气净化”功能是消费者购买广告宣传窗帘的主要因素,且在消费者知晓试验条件后购买意愿发生了较大转变。
以上事实主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窗帘实物标签图、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的走访记录、涉案广告采购订单、制作和发布合同、广告发布页面、消费者调研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1年7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沪市监总听告〔2021〕3220200005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在限定的试验条件下针对特定目标污染物对窗帘样品进行检测所得到的一种理想状态下的净化结果进行广告宣传,忽略了窗帘实际使用的生活环境条件,引起消费者误认为该窗帘无使用的限制条件、使用了该窗帘即可净化室内环境中的多种污染物达到净化空气的目的,误导了消费者,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
当事人为推销“GUNRID古恩里德”窗帘,自行设计上述广第3页共4页告内容,并委托他人在上海地铁和小红书发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规定,系本案广告主。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第4页共4页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贰万伍仟壹佰柒拾玖元壹角。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银行输入码:322000053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