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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中法院发布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来源于 重庆一中院 日期 2023年03月15日

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以新时代司法理念彰显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全面保障,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引导相关主体规范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推动消费者个人信息司法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

  01 非法出售电话卡,法院裁定立即冻结

  基本案情

  2018年底至2021年11月,谷某在重庆市大足区等地大量非法收购以他人身份实名注册的联通电话卡,并出售这些卡号及其短信验证码8万余条,用于注册某东、某宝、某音等网络平台账号及登陆联通网上营业厅注册充值等,违法所得达26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谷某处共查获联通电话卡1200余张。2022年4月,谷某被法院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刑罚。检察机关认为谷某的行为侵犯了众多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时,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法院依法作出公益保护诉讼裁定,要求中国联通重庆分公司协助,立即冻结该1200余个被非法使用的手机号码。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谷某大量非法收购实名电话卡并出售手机号码及其短信验证码,其行为侵犯了众多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亦对数量众多的网络平台和平台用户构成欺骗,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极易催生网络刑事犯罪,给社会稳定造成威胁,侵害了承载在社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遂判决:一、谷某注销其非法使用的冒他人名义登记注册的手机号码,消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二、谷某承担通讯公司向大足区范围内联通手机号用户群发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警示短信的群发费用,每季度1次,连续发送4次;三、谷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电话号码和验证码系能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个人信息,一旦被泄漏或者被非法交易,后果不堪设想。本案中,虽然1200余张涉案电话卡实体卡已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但这批手机号码仍可使用,其在网络平台注册的账号仍在运行,在这段“真空期”依然存在利用该手机号进行洗钱、诈骗、涉黄、涉毒等风险,如果等到司法程序完结再行冻结,后果难以预估。本案系《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市首例个人信息公益保护“诉前保全”,法院裁定立即冻结涉案手机号码,不但最大程度地保护个人的信息财产权益,且有助于防范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被非法交易后给社会造成损害,是创新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机制的有益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2 骗取大学生微信号出售,被判劳务代偿公益服务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叶某在重庆市璧山区先后组织任某、胡某、姜某等人,通过在各类社交平台上发布“免费领取王者荣耀皮肤”的虚假信息,诱使他人提供个人微信号及登录密码等信息,共骗取582个微信号,出售获利4.9万余元。其中叶某、任某骗取并出售的一个微信号,被他人用于诈骗某大学在校学生曾某。2022年6月,叶某、任某被法院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刑罚。检察机关认为,叶某、任某等人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骗取、出售他人微信号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因其侵害范围具有开放性,对象具有随机性与广泛性,危害结果难以预估,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依法审理并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叶某等人停止使用骗取的微信号,并不得非法处置骗取的微信号;叶某、任某对骗取并出售的微信号予以注销,消除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危险;二、叶某、任某对骗取并出售微信号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共同在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提供公益劳动服务336小时(各168小时);三、叶某等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在审查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性的基础上,经公告程序,未收到异议,遂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上述调解协议效力。

   法官说法

  微信号兼具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一旦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可能滋生网络诈骗等一系列犯罪,将对不特定个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或风险。同时,微信号等个人信息还承载着公共秩序价值,大量信息非法攫取和利用还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风险。本案被告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骗取、出售他人微信号,并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诈骗,造成在校大学生被骗,不仅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还要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刑事案件判决及叶某等人赔偿能力后,依法确认被告适用替代性公益劳动服务的修复方式弥补受损的社会公益,不仅补偿了社会,还能够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增加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更加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03 10万余条信息遭出售,“内鬼”竟是快递员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陈某、刘某、谢某入职多家快递公司,利用分拣包裹等工作便利条件,用手机偷拍快递面单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地址等),并将10万余条快递面单信息出售给周某,再由周某转卖进而获利。2022年9月,周某、陈某、刘某被法院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刑罚。检察机关认为陈某等人为谋取利益非法收集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等人针对不特定个人非法收集、出售载有姓名、电话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的快递面单照片共计十万余条,数量巨大,已严重侵害了众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影响了生活安宁,并对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甚至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风险,已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判决:一、陈某等人向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各一次;二、陈某等人印发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宣传单各一千份,或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并承担相关费用;三、陈某等人在省级以上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快递行业的迅速发展为生活带来便利,同时也带来新的挑战。少数行业“内鬼”经不住诱惑,为获取非法利益,出售、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益。本案被告作为快递从业人员,非法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10万余条,反映出快递行业消费者个人信息管理存在漏洞,内部监管机制不到位,相关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院依法惩处快递行业“内鬼”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有利于督促快递行业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杜绝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问题的发生。 

  04 老年客户被盯上,营业厅出售信息千余条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王某利用经营某通信营业厅之便,在为众多以老年人为主的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未经同意,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获得的客户手机号码、短信验证码共计1000余条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某音、某宝、某东、某手等网络平台账号,非法获利10000余元。2021年2月,王某被法院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刑罚。检察机关认为,王某非法使用众多个人信息,利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协助他人在网络上实施冒名行为,其侵权对象具有随机性和广泛性,侵权行为将对不特定的合法网络用户的权益造成负面影响,危害结果具有难以预估性,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依法审理并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王某支付公益赔偿金10000元,用于向本案中被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受害者发送警示信息,及个人信息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等领域的公益活动;二、王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在审查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性的基础上,经公告程序,未收到异议,遂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上述调解协议效力。

  法官说法

  电信、金融、交通等服务性行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能够轻易获取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部分经营者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本案被告借助经营通信营业厅之便,将众多老年消费者的手机号码、验证码出售给他人,而老年消费者的手机号码多数未注册网络账户,且他们对智能手机缺乏了解,警惕性较差,手机号码、验证码等个人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获取,极易造成财产损失。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众多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打破了社会公众对安全消费环境的信赖,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依法惩处电信经营者不当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优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起到了较好的教育、宣传和指引作用,也可促进电信行业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规范行业行为。

  05 教培行业前员工倒卖信息获利两千,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费某曾从事教育培训行业招生工作。2021年8月,费某失业后,通过网络寻找个人信息供需资源。2021年10月,费某以0.25元/条的价格从“上家”购买学生及家长信息,随后以0.45元/条的价格倒卖给“下家”。费某倒卖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年龄、学校名称、家长电话等信息共11034条,从中获利2000元。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费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依法审理并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费某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二、费某一年内参加两次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且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若未履行义务,则应立即支付2000元赔偿金到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专门账户用于开展消费宣传、消费教育等消费领域公益活动。法院依法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公告,未收到异议。法院审查认为,费某在网络上非法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其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个体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群体的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议约定被告以行为填补公益损害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依法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法官说法

  保障消费者个人和社会信息安全,确立互联网等虚拟空间上的行为规范和安全制度体系,是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内在要求。本案被告在利益驱使下,通过互联网非法倒卖众多学生和家长信息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广大学生及家长的个人信息安全,且易引发电信诈骗等多种关联犯罪,对学生及家长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网络安全环境,对互联网信息安全、网络隐私保护、虚拟空间秩序产生冲击。本案的审理推动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司法保护,对优化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环境、规范互联网秩序起到了较好的教育、宣传和指引作用,有利于促进相关主体规范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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