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一审:(2022)浙07民初352号,合议庭成员:张斯欣、俞良俊、朱晓春
【裁判要旨】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告提出其产品外观实施的是申请日在先、公告日在后的设计方案,不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该抗辩属于抵触申请抗辩。对抵触申请抗辩的审查,可以参照现有设计抗辩的审查标准进行评判,即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抵触申请设计进行比对,判断二者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
【诉辩意见及法院查明的事实】
融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某公司)诉称,永康市晶某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某达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店内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融某公司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晶某达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2.赔偿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8万元。
晶某达公司辩称,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存在显著差异,且被诉侵权设计实施的系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设计,不构成侵权。
金华中院经审理查明:融某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20××××9847.6、名称为“红外测温仪”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该外观设计产品是用于红外测量温度的测温仪;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外观设计要点的图片是立体图。2022年5月,融某公司在晶某达公司经营的网络店铺公证购买红外测温仪,主张该款产品侵害其涉案专利权。晶某达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销售。
【裁判内容】
金华中院认为,融某公司作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有权就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对比,两者整体形状基本相同,仅在装饰槽、按键区、音孔外围设计、机身有无滑动开关等处存在细微区别,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看,应当认定两者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关于晶某达公司提出的抵触申请抗辩,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抵触申请设计进行对比,两者在整体形状、探测部形状、探测孔布局、显示屏与按键位置以及有无装饰槽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两者存在实质性差异,故该抗辩不能成立。晶某达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侵权红外测温仪,侵害了融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金华中院遂于2023年1月10日判决:晶某达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赔偿融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