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庄某军与宁波中象云某建设有限公司、中科盛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三某塔式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三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协商案

  【案件信息】

  (2024)浙02民初1108号

  (2025)浙民辖138号,合议庭成员:何琼、路遥、刘建中

  【裁判要旨】

  出租行为虽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列举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类型,但并非毫无争议,是否构成侵权有待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后进行审查,故不能以出租者不适格为由否定与之相关的管辖连接点。

  【诉辩意见】

  庄某军诉称:其系专利号为ZL2023××××2963.6、名称为“游乐设备(魔法城堡)”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其发现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的项目工地现场出现了五台被诉侵权产品,产品的产权方及出租方为宁波中象云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使用方为中科盛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某公司)。云某公司未经许可采购并出租被诉侵权产品,盛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被诉侵权产品,湖南三某塔式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某机械公司)、三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某集团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共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1.云某公司停止销售(含出租)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予以销毁;2.盛某公司停止使用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予以销毁;3.三某机械公司、三某集团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成品及半成品;4.四被诉侵权人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4000元。

  【裁判内容】

  宁波中院认为,在案证据初步指向云某公司实施了出租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盛某公司实施了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鉴于出租及使用行为并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故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均未在该院辖区。因此,宁波中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遂于2024年11月19日裁定: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中院处理。

  长沙中院不同意宁波中院意见,请示湖南高院,湖南高院函告浙江高院协商管辖。

  浙江高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应对该部分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在审查时,一般只需要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本案中,云某公司、盛某公司是否系适格被告,关系到宁波中院能否受理本案,因此应当对此进行审查。

  庄某军主张盛某公司使用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鉴于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显然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故该被告并非适格被告。庄某军另主张云某公司出租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而出租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非毫无争议,在庄某军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云某公司实施出租行为并对其提出明确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应认定云某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至于其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有待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后进行审查。云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故宁波中院作为云某公司住所地具有该类案件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其在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至长沙中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遂于2025年4月10日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宁波中院审理。


4-5-2 庄某军与宁波云某建设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协商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