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河南省三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临海市湾某游乐园、河南中某游乐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案件信息】

  一审:(2024)浙10民初1158号

  二审:(2025)浙民辖终46号,合议庭成员:何琼、路遥、刘建中

  【裁判要旨】

  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即使权利人对使用者提出了停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但因使用行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故使用者并非适格被告,不能以其住所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依据。

  【诉辩意见及法院查明的事实】

  河南省三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某公司)诉称:其系专利号为ZL2023××××2963.6、名称为“游乐设备(魔法城堡)”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河南中某游乐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擅自制造并在某展会上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临海市湾某游乐园(以下简称湾某游乐园)在其经营的台州白沙湾探险乐园使用来源于中某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均侵害其涉案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1.湾某游乐园停止使用并拆除侵权产品;2.中某公司停止侵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和模具;3.中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35210元;4.中某公司消除影响。

  中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三某公司仅凭展会上看到产品展示和手册宣传就认为中某公司侵害其专利权,无事实依据。三某公司虽对湾某游乐园设备进行实物取证,但不能证明该设备系中某公司制造,也不能据此认定侵权行为地或中某公司构成侵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中院审理。

  【裁判内容】

  台州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湾某游乐园住所地在浙江省临海市,属于该院辖区范围,故台州中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对于中某公司提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构成侵权的问题,因三某公司已提供初步证据,至于能否支持其诉讼请求,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中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遂于2025年2月7日裁定:驳回中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中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高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查受理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时,仅要求被告明确即可,一般不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但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该部分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

  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三某公司主张中某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安装地点位于浙江省台州市,并提交了公证书证据。但该证据仅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在浙江省台州市使用,不足以证明中某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实施地在浙江省台州市,被诉侵权产品的安装地点亦非被诉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故一审法院确定管辖的连接点仅为被告之一湾某游乐园的住所地。

  虽然三某公司对湾某游乐园提出了“停止使用并拆除涉案侵权游乐设备”的诉讼请求,但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因此,湾某游乐园并非适格被告,本案不应以湾某游乐园住所地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台州中院依

  据湾某游乐园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浙江省台州市既非被告住所地又非侵权行为地,台州中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中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阳中院作为在被告住所地有权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第一审案件的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浙江高院遂于2025年3月19日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洛阳中院处理。


4-5-1河南省三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临海市湾某游乐园、河南中某游乐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