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一审:(2023)浙07民初505号,合议庭成员:徐玲、罗祎、饶建华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盒体分格互为镜像对称,但镜像设计在判断设计相同或近似中所占权重较低,故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诉辩意见及法院查明的事实】
东莞市欧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某公司)诉称,浙江东某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欧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1.东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30万元;2.周某力、杭州阿某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某巴巴公司)对东某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阿某巴巴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作下架处理。
东某公司、周某力共同辩称,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形状上存在明显差异,且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系现有设计。
阿某巴巴公司辩称,东某公司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且阿某巴巴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本案的连带赔偿责任及诉讼费用。
金华中院经审理查明:欧某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9××××8745.2、名称为“便当盒”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专利简要说明载明,该外观设计产品用于盛放食物,其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立体图。2022年11月22日,欧某公司在网络店铺经公证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网络店铺显示东某公司为实力工厂,展示有生产车间及流水线图片,并介绍了工厂信息和生产能力等。东某公司以美国专利USD813615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依据。
【裁判内容】
金华中院认为,欧某公司作为专利权人,有权就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便当盒,系相同种类产品,可以进行比对。经比对,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现有设计,东某公司提供的现有设计图片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比对对象。将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进行比对,二者的区别点在于:1.被诉侵权产品的卡扣有通孔设计,现有设计无此设计,且现有设计的盒盖比被诉侵权产品的盒盖宽;2.现有设计的盒体有明显分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无此设计;3.被诉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的盒体分格互为镜像对称。镜像设计在判断设计相同或近似中所占权重较低,通孔与分层为便当盒类产品的常见设计,故上述区别点均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较小,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二者构成近似,东某公司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不构成侵权。遂于2024年4月23日判决:驳回欧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