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一审:(2025)浙07民初275号
二审:(2025)浙民终1274号,合议庭成员:陈为、沈佳、郭剑霞
【裁判要旨】
1.涉案产品系手持镜,该类产品的镜面部分大多呈方形或圆形,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主要区别系将镜面轮廓方形改为圆形,属于整体形状的简单替换,不足以影响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
2.涉案专利评价报告中的对比设计系抖音视频中的一款产品,能否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认定为现有设计,需要法院审查其公开时间及公开状态。判断视频内容是否处于公开状态,应综合考虑该视频信息的发布方式、内容以及该用户发布习惯、配图文字等情况。如视频发布用户从事商品的销售推广工作,其在视频发布的内容实际上具有吸引其他用户购买并推广的意愿,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该视频发布时相关产品外观已处于公开状态。
【诉辩意见及法院查明的事实】
高某波诉称,义乌市凯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同名网店内销售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请求法院判令凯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生产模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5万元。
凯某公司辩称,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设计;被诉侵权产品系从市场上购买,并非由其生产;被诉侵权产品销量不足700个,部分订单系刷单。
金华中院经审理查明:高某波系专利号为ZL2022××××6972.0、名称为“手柄镜(圆弧)”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2024年9月19日,高某波在凯某公司经营的1688平台同名网店中,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跨境专供电镀水波纹化妆镜女生手持补妆镜子高清成像少女小镜子”2件。该链接显示一年内有700多个成交,产品价格为3.95~4.16元,品牌显示为“凯发”。
浙江高院二审另查明:高某波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同日(2022年9月14日)还申请了专利号为ZL2023××××2792.4、名称为“手柄镜(方形)”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出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该专利与对比设计1近似,故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该对比设计1为抖音用户“小九好物分享”发布的短视频,显示的发布时间为2022年7月20日,该视频中公开了一款方形手持镜的外观设计。凯某公司在二审中主张以该对比设计1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比对文件。
【裁判内容】
金华中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镜子,属于相同种类产品,可以进行比对。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产品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凯某公司以专利号为ZL2022××××9111.4、名称为“气囊梳(银河系列)”的外观设计专利主张现有设计抗辩,但该专利产品为梳子,与被诉侵权产品镜子并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不能作为现有设计的比对文件。凯某公司未经高某波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高某波的专利权,遂于2025年9月25日判决:凯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高某波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30000元。
凯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高院认为,二审中,凯某公司主张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对比设计1的方形手柄镜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比对文件,故二审争议焦点为其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
首先,专利权评价报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已授权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报告,它不是行政决定,而是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具有参考价值,但不能直接据此判定专利权的效力。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对比设计亦仅具有参考价值,其是否能被认定为现有设计,需要如其他途径获取的现有设计对比文件一样,经过法院审查其公开时间、公开状态以及与被诉侵权设计比对之后才能认定。
其次,关于本案对比设计1是否对公众公开及公开时间。前述对比设计1为抖音用户于2022年7月20日发布的短视频信息。从抖音平台发布短视频的机制来看,抖音作品发布时间系由系统自动生成,且内容本身不能被编辑修改,故可以确定对比设计1确系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发布。对比设计1抖音用户的名称为“小九好物分享”,简介中明确指明“可通过橱窗购买”,且该用户一年多时间内连续、多次发布美食和生活商品视频和名称信息,所配文字亦包含明确的推广销售用语。综合考虑该视频信息的发布方式、内容以及该用户发布习惯、配图文字等,可以确定该视频用户从事商品的销售推广工作,其发布的视频内容具有吸引其他用户购买并推广的意愿,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对比设计1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可以作为本案的现有设计对比文件。
最后,将该对比设计1与被诉侵权设计进行比对,两者相同点在于:1.整体均呈扁平状,均由镜体和手柄两部分组成;2.镜面嵌于窄边镜框内;3.产品背面有水波纹状褶皱凹凸设计;4.手柄与镜体均为一体式自然过渡连接,均位于镜体中线上,手柄均近似呈长方形,尾端均有弧形倒角,长度与镜体竖向长度均近似等长;5.手柄一周有一圈凸起包边。两者区别点主要在于:1.对比设计1镜体为正方形,被诉侵权设计镜体为圆形;2.对比设计1镜体背面中间有英文字母,被诉侵权设计无此设计。浙江高院认为,对比设计1与被诉侵权设计的整体比例、手柄形状、镜体和手柄的连接方式均较为相近,尤其是产品背面的凹凸纹理、雕花等具体设计基本相同,而手持镜产品大多呈圆形或方形,将方形改为圆形为该类设计在形状上的简单替换,不足以影响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因此,从涉案专利的设计特征出发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对比设计1与被诉侵权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凯某公司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其行为不构成侵权。遂于2025年12月17日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高某波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