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一审:(2022)浙01民初143号,合议庭成员:吕健、郑荣飞、朱赤雄
二审:(2022)浙民终822号,合议庭成员:王亦非、李臻、郭剑霞
【裁判要旨】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在授权前并未经过实质审查,专利权效力的稳定性不及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分析后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的评价,可以为法院判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稳定性提供参考。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性存疑,原告有必要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或其他证明其专利权稳定的证据,而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责令原告承担包括驳回起诉在内的不利法律后果。需要注意的是,在裁定驳回起诉前,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不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后果并给予其合理的时间期限,原告经释明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诉辩意见及法院查明的事实】
小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某公司)诉称,北京利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天某网店内销售侵权产品,侵害了小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1.利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库存及相关生产、宣传资料;
2.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删除商品链接;3.利某公司赔偿小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50万元。
利某公司辩称,涉案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属于现有设计。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在产品轮廓形状、各部分比例关系、调节旋钮的位置和形状、锅盖把手形状、烤盘的条纹形状和方向等处具有显著区别,不构成侵权。
杭州中院经审理查明:小某公司在起诉时未提交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该院在立案时进行了释明,小某公司亦出具情况说明知悉相关诉讼风险。审理过程中,杭州中院再次要求小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交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小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或缴纳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的凭据。
【裁判内容】
杭州中院认为,在我国现行的专利审查制度中,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均不经过实质审查,其有效性在后续行政程序中经常受到挑战。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的评价,可以为法院考量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效力稳定性提供参考。小某公司经法院再三释明和催促,在合理时间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法院有理由认为涉案专利权存在效力不稳定的情形,依法应驳回起诉。若小某公司能证明其专利权效力稳定,可另行起诉。遂于2022年5月17日裁定:驳回小某公司的起诉。
小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高院认为,利某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案外人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性存疑,根据本案审理需要,小某公司有必要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或其他证明其专利权合法稳定的证据。但经一审法院多次释明,小某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故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小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遂于2022年7月1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