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超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使用了别人的图片为什么不侵权
编写人:梁珺怡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6日,案外人小米公司发布召开了对小米电视2S的新品发布会,并在小米官网上展示如下图片:
同日,被告某能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标题为“小米电视2S发布:48寸4K屏,9.9mm超薄金属机身,2999元起”的文章,该文章报道了小米新电视上市。在文章中使用了上述小米公司官网发布的图片,图片位于 “今天下午小米发布了新款智能电视小米电视2S…售价2999元,影院版3999元,7月28日现货发售。”与“小米电视2S的外观设计和小米电视2 49英寸/55英寸款类似…外部两侧有方便插拔的凹陷位(本文照片均源于小米官网)。” 两段文字之间。原告蓝某公司主张其是小米电视预设屏幕背景图片的著作权人(如下图所示),
认为被告某能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能公司赔偿10000元。
被告某能公司辩称,其使用涉案图片是为了报道小米新电视上市,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争议焦点
某能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为报道时事新闻需要而进行的合理使用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粤0192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粤73民终6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著作权法在赋予作者著作权的同时,也规定了限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本案中某能公司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需满足“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使用”“是否指明作者姓名”及“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四个条件。
第一,为报道时事新闻。包含被诉侵权图片的文章标题为“小米电视2S发布:48寸4K屏,9.9mm超薄金属机身,2999元起”,文章第一段为“今天下午小米发布了新款智能电视小米电视2S,…售价2999元,影院版3999元,7月28日现货发售。”均符合时事新闻报道的特点,可认定为对小米电视2S发布的时事新闻报道,且文章发布当天多家媒体均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某能公司的行为属于报道时事新闻。蓝某公司认为某能公司并非新闻机构,但法律规定的是“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并未将时事新闻报道主体限定于新闻机构。
第二,不可避免使用。“不可避免使用”并非指涉案作品的引用必不可少,而是指为了报道时事新闻,需要使用涉案作品才能让公众更加详细、全面了解新闻的内容,增加新闻的画面感、立体感。某能公司报道的是小米新电视上市,为了让公众对小米新电视能有更直观的认识、更好地反映产品特点,亦不可避免地需要引用厂商的官方图片。
第三,是否指明作者姓名。小米公司在小米新电视上市时将侵权作品发布于官网,某能公司使用时虽然未标注作者姓名并指明作品名称,但其是对小米新电视的报道,图片也来源于小米官网,注明了“本文照片均源于小米官网”,已标明作品出处,亦证明其不存在侵权恶意。
第四,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某能公司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不会侵犯蓝某公司享有的其他权利。某能公司的行为属于特定条件下一定限度地使用,对于蓝某公司的权利作品市场不会产生冲击,也不会影响权利作品的传播和使用。
综上,为报道小米新电视上市,某能公司在其网站使用侵权作品的行为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官提醒
本案被告的行为满足了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所规定的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故不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的保护边界不应覆盖社会公众所无法回避的范围。互联网的特点使作品极易在短时间内大范围地传播,如让作者对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进行完全垄断,将限制一些好的作品的传播及相关产业发展的空间。合理使用制度避免了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是著作权法上保护作者权利、激励作者创作和保证网络信息合理共享、促进作品传播之间的一个重要平衡点,但其适用条件苛刻,如本案所分析的四个条件。故公众在使用作品时需要注意,无论主观上是否知晓侵权,是否进行盈利性使用,只要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行为进入了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除非存在合理使用等抗辩事由,否则即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停止侵权等责任。在互联网环境下,用图很方便,使用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