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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基于“GPL开源代码”不侵权抗辩的认定

来源于 南京中院 日期 2023年04月26日

开源代码协议是国际软件行业内公认的有效契约文本,GPL协议则是其中开放性最强的一类,可以视作“绝对开源”,适用上述协议的软件必须持续开源,供各方免费自由使用。

  【案件索引】

  案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初3229号

  原告: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

  【裁判要旨】

  开源代码协议是国际软件行业内公认的有效契约文本,GPL协议则是其中开放性最强的一类,可以视作“绝对开源”,适用上述协议的软件必须持续开源,供各方免费自由使用。如果对适用GPL协议开发的软件进行闭源处理,既违反了开源代码协议,也有违诚信原则。若对违反GPL协议的行为给予侵权法上的保护,将虚置这一协议持续开源的相关规定,不利于源代码的持续开源传播和软件行业的发展。因此,对权利人主张他人侵害其软件著作权的主张,应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8年,原告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公司)曾起诉被告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蜻蜓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院认为云蜻蜓公司构成侵权,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未来公司经济损失。2021年,未来公司就其享有的“未来网上投标文件制作工作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向南京中院再次起诉称,云蜻蜓公司持续侵害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南京中院在专职技术调查官协助下审理查明,未来公司主张权利的软件包含主程序及预览程序两个部分。其中,主程序源代码中存在第三方开源软件的源代码,系遵守GNU GPLV2开源许可证的开源代码。GPLV2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是授权方和用户订立的格式化著作权合同。该协议约定,发布或出版的软件作品整体上必须受本许可协议条款的约束,并允许第三方免费使用。上述条款被称为GPL的“传染性”条款,且该“传染性”是开源协议中最强的。协议还约定,如果被许可人违反许可条件,则不得对开源软件进行复制、修改、再授权或发布。任何试图以其他方式进行复制、修改、再授权或者散布该程序的行为均为无效,并且将自动终止基于本授权所享有的权利。但是,未来公司并未遵守开源协议要求,对涉案主张权利的软件进行了闭源处理。

  【法院认为】

  本案的关键在于,识别原告所主张的权利软件中的开源代码部分与自有代码部分。也即判断GPL协议所传染的衍生软件或修订版本内容,以及确定自有代码是如何与开源代码结合或交互的。同时,应结合代码的使用场景、代码的功能及其在软件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判断。最终确定的被GPL协议传染的部分软件,应当是与原开源软件形成密切通信使得二者高度牵连融合成一体的程序。本案中,未来公司涉案投标软件主要包含主程序和预览程序,应分别评价。

  主程序受GPL开源代码的影响。首先,涉案开源代码所涉功能系涉案主程序运行、上传等不可或缺的功能。其次,未来公司在起诉前未公开开源主程序部分的软件源代码,审理中亦表示不会公开开源主程序部分软件源代码。再次,未来公司在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时,提交了一份涉案软件不适用GPL协议的声明。法院根据上述技术比对情况认定,主程序部分受GPL协议的传染和约束,未来公司违反GPL协议,若该行为给予侵权法上的保护,势必虚置GPL协议关于源代码持续开源的相关规定,对GPL协议关于源代码的持续开源传播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法院对主程序部分认定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预览程序部分不受GPL协议的传染和影响,构成实质性相似。经技术比对,将被诉侵权软件反编译,获得源代码,与未来公司涉案软件源代码进行逐行人工比对,统计出相似行,结合被诉侵权软件中存在与未来公司相同的GUID、第三方程序选择适用、随机数、未来公司员工拼音缩写、书写缺陷、被诉侵权软件中存在大量的直接抄袭等情况。云蜻蜓公司对此难以进行合理解释。法院认定,预览程序部分的相似度为79.36%,云蜻蜓公司构成侵权。因云蜻蜓公司与未来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在法院判令其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情况下,仍然再次侵害未来公司相同权利基础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云蜻蜓公司存在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的情节,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云蜻蜓公司侵权获利的3倍即300万元确定赔偿额。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起支持GPL抗辩的典型案例。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首先,南京中院在专职技术调查官辅助下,高效、高质解决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GPL传染性技术事实查明问题,将权利软件的开源性进行了深入查明。南京中院的专职技术调查官制度既充分实现了技术事实的高效、高质查明,也降低了当事人的举证难度和举证成本,被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领导批示全国推广。其次,南京中院在全国首次认定,受GPL传染性条款约束的软件,若违反GPL协议关于源代码持续开源的约定,则对权利人主张他人侵害其软件著作权的主张不予支持。该判决对于受GPL传染性条款约束软件的认定以及软件产业中关于开源软件的合理使用规则,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最后,南京中院依然认定,云蜻蜓公司构成对预览程序的侵害,且故意、重复侵权,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权利,对侵权行为作出严厉惩处。双方最终在一审判决基础上达成和解,均未上诉。南京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南京软件名城创新建设、营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最优司法保障。

  案件承办人:谢慧岚

  案件判决:https://mp.weixin.qq.com/s/IzuXPvcberePf9lxw8oC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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