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提议,仅原被告双方的辩护人(不可以是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受委托的专家可以查阅“内部”文件和“外部”文件,原被告及其高管、雇员等授权代表仅可以查阅“外部”文件。
德里高等法院认为,原告为使被告及其职员无法获得某些文件和信息,只允许由他们委托的辩护人和专家阅读某些文件和信息的请求,是完全不能被接受的。
法院认为,为确定FRAND许可费率,“可比的专利许可协议”不应属于“内部”文件,被告及其高管、雇员可以查阅可比协议进行比较。
法院认为,在不知道被许可人的身份、许可协议的细节或其相关协议的情况下,不能指望被告就专利许可费是否满足FRAND原则提出任何意见。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三方被许可人之间订立的第三方许可协议中的保密条款,不能成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
在2020年12月16号的判决中,高等法院在 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 & Ors. 诉 Xiaomi Corporation & Ors.的Transformative Learning Solutions案件中,并未赞同协议约定的此种保密条款结构,在整个庭审中,一方当事人及其高管、雇员,完全不受对方在诉讼中出具的文件和材料的影响。
法院认为,其他海外法院默许成立此类保密条款的事实,对于本案审理而言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高等法院还指出,它不打算在诉讼中引入任何原被告之间的约定以限制文件或资料的查阅,甚至是根据章程协议确定的两级保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