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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20万余元!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被处罚

来源于 嘉兴市市场监管局 日期 2021年08月10日

对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合格的某品牌松花粉片压片糖果且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30元、罚款705600元行政处罚。合计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30元,罚款人民币1205600元。

  案件经过

  浙江省海宁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采取会议营销形式销售某品牌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及某品牌松花粉片压片糖果。查实当事人以体验活动、观看视频、主持人讲课的方式,利用经营场所悬挂横幅、锦旗、讲课的宣传形式,宣传其销售的某品牌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具有净化血液、使血液PH值保持弱碱性,治疗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颈椎疾病、静脉曲张、帕金森、腰椎间盘突出、头痛、飞蚊症等疾病的疗效;利用自行印制宣传资料、讲课的宣传形式,宣传其销售的某品牌松花粉片压片糖果具有主治风湿、类风湿、颈椎病、及各种骨关节疼痛、男性阳痿早泄、调节血压,治疗骨关节疾病,调节更年期综合征,降血脂降胆固醇,治疗肝脏心脏疾病等功能。

  事实是否真如店家所说?

  但实际,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适用范围为“对神经衰弱、失眠、便秘有辅助治疗作用”,其经营场所悬挂的锦旗是当事人主动向消费者索要,锦旗内容为当事人提供。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松花粉片压片糖果为普通预包装食品,不具备疾病治疗功能。

  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松花粉片压片糖果经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判定为“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海宁市场监管部门经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员工及相关消费者进行调查,查实当事人于2018年6月7日以125元/桶的价格购进某品牌松花粉片压片糖果630桶,并以160元/桶的价格对外销售。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549桶,剩余81桶被检查发现。在检验期间,当事人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371桶。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适用范围为“对神经衰弱、失眠、便秘有辅助治疗作用”,而当事人宣传称具有“净化血液、使血液PH值保持弱碱性,治疗高血压……”等疾病的疗效,当事人拒不提供销售清单及票据;其销售的压片糖果为普通预包装食品,不具有其宣传的主治“风湿、类风湿、颈椎病及各种关节疼痛……”等疾病治疗功能。2018年9月20日,海宁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听证。10月15日,海宁局组织听证,并于10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当事人销售某品牌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合格的某品牌松花粉片压片糖果且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30元、罚款705600元行政处罚。合计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30元,罚款人民币1205600元。

  当事人不服海宁局处罚,于2018年12月4日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于2019年3月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海宁局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仍不服,于2019年4月1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当事人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2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二审后仍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21年5月14日裁定: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处罚正确,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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