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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周丕海诉南方航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来源于 广州互联网法院 日期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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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92民初144号

  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4号8号楼4单元401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和飞,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玉岩路12号冠昊科技园区一期办公楼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平凤、黎叶,均为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丕海与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丕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和飞、被告南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平凤在线参加诉讼。

  原告周丕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图片,从网站上撤下图片,不再使用;2.判令被告在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全国发行的报刊发表致歉声明;3.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7000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周丕海是专职摄影师。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是域名为csair.com网站的主办单位,其在该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编号A1290上海泰康路的一幅图片相一致。上述图片在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原告已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号为宁钟2018-5061。原告未许可被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被告就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在使用原告作品时没有署名,还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属于人身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被告南航公司辩称,第一,涉案侵权文章及图片并非由本案被告上传、发布,“南航假期”子栏目的备案运营者系被告的关联公司“深圳市白云航空旅游有限公司”。被告仅系平台管理者或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无恶意,客观上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单独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本案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据避风港规则,本案被告不知涉案文章及图片涉嫌侵权,且收到通知后已立即删除、断开涉嫌侵权的文章及图片,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原告在本案中指控的涉嫌侵权行为,实际上已在(2018)粤0305民初18680号周丕海诉深圳市白云航空旅游有限公司一案(以下简称深白云案)中向“深圳市白云航空旅游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两案所涉的侵权文章及图片为同一个,均出现在南航官网 “南航假期”栏目中的同一篇文章中,网页检索框显示的核心网址均为“holiday.csair.com”,则文章的储存地或发出地完全相同;该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及受领完毕,原告针对同一侵权行为向平台管理者再次主张权利,应予以驳回。

  本案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认定事实如下:

  周丕海是一名专职摄影师,其拍摄的图片“A1290上海泰康路”收录于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的电子书《周丕海摄影艺术》中,该作品创作完成于2011年2月16日,首次发表于2013年10月8日,于2013年12月27日取得《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3-G-00139574。

  中国南方航空官网www.csair.com由南航公司主办;南航假期www.csairholiday.com由深圳市白云航空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白云公司)主办。域名csairholiday.com与holiday.csair.com使用了同一个IP地址。

  周丕海针对深白云公司在其主办的南航假期网站上使用“A1290上海泰康路”图片构成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于2018年8月28日提起诉讼,即深白云案,后双方庭后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深白云公司向周丕海赔偿4000元并停止使用涉案图片,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深白云案由法院裁定准许周丕海撤诉而结案。

  根据周丕海提供的深白云案的侵权证据(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5058号公证书,该案主张的侵权图片及其所在发表文章,与本案主张的内容一致;公证书记载进行登录操作的网址为http:// www.csairholiday.com/?m=mywap&c=travel&a=detail&id=8501,而对该图片所在侵权网页进行截屏保存的图像显示,地址栏的网址为http://holiday.csair.com/?m=mywap&c=travel&a=detail&id=8501。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证据(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5061号公证书第12-13页的侵权网页截图显示,地址栏的网址为http://holiday.csair.com/?m=mywap&c=travel&a=detail&id=8520;公证书记载进行登录操作的网址为http://holiday.csair.com/?m=mywap&c=travel&a=detail&id=8520和http://holiday.csair.com/?m=mywap&c=travel&a=detail&id=8501。

  庭审过程中,经本院询问周丕海为何(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5061号公证书记载的进行登录操作过程,针对南航公司的网站有两个网址,周丕海无法解释清楚,仅能确认南航公司只进行了一次侵权行为。

  另查,通过在网页浏览器中输入网址http://www.csairholiday.com,会跳转至南航公司官网中的南航假期栏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周丕海在本案中主张南航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与其在深白云案中主张的深白云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是同一个侵权行为。虽然周丕海在对上述两个侵权行为分别进行保全时,两份公证书记载的进行网页登录操作时输入的网址不同,但是出现涉案图片的所在网页域名是一致的,均为http://holiday.csair.com,可见输入不同网址实际均跳转至南航官网的南航假期栏目,指向同一篇文章;由此可见,使用涉案图片的侵权行为只有一个。周丕海此前已经就该侵权行为起诉深白云公司,后又通过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获得足额的赔偿,侵权使用的涉案图片亦已经删除。那么,周丕海就涉诉侵权行为已经获得充分的权利救济后,已经不存在侵权损害的事实,现就同一侵权行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南航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丕海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伍慧鸣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李超梅

  书记员  吴博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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