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伽马数据发布了《2020游戏产业趋势报告》,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预计将超过2700亿元。随着游戏产业的迅猛发展,如何界定游戏元素构成作品的认定标准、如何界定游戏功能及其商业模式的保护边界、如何认定游戏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判定侵权损失等问题均成为行业内热议的话题,也再次引发了产业界及司法界对于网络游戏及其衍生行业法律问题的关注。基于此,11月7日,中山大学法学院举办了“网络游戏衍生行业及相关实务热点法律问题研讨会”,以期厘清行业之难,法律之困。
本次研讨会共设置三个议题,分别围绕平台和游戏玩家或主播等相关主体的权利边界及法律规制问题,游戏 MCN 机构、游戏分享平台和云游戏平台法律问题以及游戏外挂法律问题展开讨论。
游戏主体权利边界及法律规制
在第一环节中,广州互联网法院邓丹云庭长进行了主题发言。她表示,游戏画面可以完整体现游戏的构思和设计,既可以体现游戏的世界观、游戏的系统,又可以体现游戏的数值、情节、元素和素材,这些作为一个整体都可以在游戏画面呈现,和其他的类电作品呈现出不一样的性质。所以在现行《著作权法》类电作品规定下,将一些游戏画面归为类电作品,另一些不归为类电作品有一定道理,但不符合游戏作品的性质。同时她指出,如果目前不能将游戏单独归为一种作品类型,可考虑将其放到视听作品当中。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孙磊介绍了境外直播平台合理使用规则的相关解释,他指出,电竞领域的权益在于谁拥有整个电竞赛制的主导权,当前游戏方跟第三方进行谈判或绑定的唯一筹码就是游戏内容画面的版权性,如果判定用户属于“合理使用”或游戏画面成为用户的创作空间,最终会导致游戏方彻底丧失电竞代制的权利。
网易游戏诉讼法务总监梁庭从游戏制作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他介绍道,游戏公司在设计、创作游戏以及后续更新迭代的过程中付出了较大成本。而游戏直播市场及用户规模随着游戏的发展不断扩大,过程中不可避免会用到游戏画面,甚至是百分之百的使用。他指出,虽然游戏类型千差万别,但呈现的画面非常精美,极具备震撼效果,可认为其具有独创性。既然《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的表达,就不应局限于作品类型,而目前来看,可将游戏画面放在视听作品中。对于用户是否属于合理使用问题,梁庭认为,根据合理使用的规定和特质进行判断,转换性使用和直播的情况有所区别,因为直播过程中并没有改变游戏呈现画面功能性的本质,用户依然是去听、去看游戏画面。
中央民族大学熊文聪副教授针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纠纷的几点争议进行了回应。他指出,按照游戏的定义,其本身具有著作权,应当受到保护,不能认为不属于法定的作品类型就不是作品。作品的定义中唯一具有规范意义的特点是独创性,且独创性与智力成果及其稀缺程度有关。游戏直播很可能成为游戏开发商及版权人将来积极开拓的潜在市场,故赋予游戏开发商对网络直播排他性的财产权并不存在太多的法理障碍。将游戏开发商的权利衍生到直播,也不是“涸泽而渔”,因为直播平台和玩家都是游戏开发商的下游,属于分工合作关系,可以实现共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晓明副庭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苏志甫审判长、《知识产权》杂志社李芬莲部长以及中山大学法学院谢琳副教授分别围绕上述话题进行了讨论。
游戏 MCN 机构及游戏分享等平台法律问题
在第二环节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亓蕾审判长围绕网络游戏平台商的责任认定及“5G云游戏”案展开演讲,对游戏开发商、运营商和渠道平台商的身份以及所涉案例进行了介绍。她指出,随着网络游戏产业利益市场的巨大化,引发出的纠纷也将越来越多。对于“5G云游戏”案,亓蕾法官提出,《著作权法》发展,不应该局限于服务器的发展,而用户流量损失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损害后果是否有重叠,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目前云游戏领域还在发展初期,也缺乏相应行业标准,整个云游戏平台会出现良莠不齐的状况。安杰律所邹雯律师表示,有关云游戏服务平台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等。同时她强调,流量本身一定具有单独评价的价值,云游戏平台的核心和实质性是希望通过一种商业模式获得经济收益,而经济收益主要来自流量、数据等因素。云游戏平台是否有公法上的审核义务?邹雯律师认为,最底层的基础云没有公法上的审核义务,而如果云服务提供商可以看到具体承载的内容,还是要承担公法上的审核义务。
对外经贸大学卢海君教授通过已有的判例解释了游戏服务的技术性服务及其他性质。他指出,在定性前,要考虑技术目的到底是什么,最终的功能是要增加终端设备的运力、算力还是要剥夺网络游戏开发商的合法利益,同时还要考虑行业发展的真正状况。对于游戏企业主张的利益诉求,包括流量和数据等,法院判决时还是要做一个平衡,既要保护网络游戏的版权,也应该为新兴行业的发展留下足够多的空间,让技术发展真正服务到最终的消费者,真正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在处理游戏账号交易时应该遵循哪些原则?西南政法大学邓宏光教授表示,首先要尊重当事人之间约定,因为游戏本身是个性化服务,不存在强制缔约等性质。同时还要考虑玩家能否将道具拿到外面交易,这就涉及到游戏道具本身在法律体系里面的作用问题。以经营者为例,第三方平台如果给玩家提供相应的道具、金币等,很有可能会侵害游戏经营者的权利和利益,除了挤占相关游戏资源外,还会影响玩家体验。从整体发展来讲,最终还是要考虑玩家的当下利益和长远利益。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谭海华庭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陈勇审判长、广州互联网法院周扬法官和中科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研究员刘影分别围绕此话题展开了讨论。
游戏外挂法律问题
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吴让军律师阐释了游戏外挂等问题,他援引天河区人民法院的禁令内容指出,游戏外挂设备影响大量遵守游戏协议规则用户的游戏体验感,大大损害公平经济,导致游戏运营商的交易机会减少,不合理增加游戏运营商为维持涉案游戏产品与服务所支出的经营成本,这种行为完全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腾讯游戏法务彭思敏表示,目前来讲,游戏外挂的泛滥已经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企业主体对游戏外挂维权路径的选择会考虑三位一体,即刑事、民事、行政相结合,但真正有效的途径是刑事,因为刑事会考虑游戏软件是否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游戏外挂是否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如果作为权利人能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可以更好维护游戏外挂方面的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陶乾副教授介绍了游戏主体在著作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下的维权途径。她指出,在游戏外挂的情况下,外挂软件寄生于涉案游戏内的经营行为,外挂具体所体现的行为收益情况,能够对于游戏这一方的收益构成影响,而且在市场竞争角度的角度,玩家之间的公平竞争的游戏秩序、游戏运营商经营游戏以及游戏玩家之间公平竞争环境都受到影响,因此可以放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下进行规制。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傅钢律师指出,在游戏中对第三方提供的各类作弊进行规制是十分有必要的。当前云游戏方兴未艾,“5G云游戏”大大降低了传统“外挂”式作弊方式对游戏数据修改、伪造或者截取的可能性。司法审判在规制网游产业时应摆脱对“外挂”救济模式的路径依赖,回归到“作弊”行为的本质去审视其合法性。其次是物理作弊外设很可能将成为主流的作弊方式,反法互联网专条一般条款和第二条是打击物理作弊外设的有效途径,禁令比实体诉讼在打击网游作弊行为的判决更有效果。同时也需要权利人和法院加大探索的力度,最终形成诉讼规范。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苏国生庭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杨德嘉庭长、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丛立先教授以及暨南大学法学院金泳锋助理教授也围绕游戏外挂法律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至此,本次研讨会顺利完成了各项议程,不仅碰撞出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的智慧火花,拓展了游戏领域前沿法律问题及司法应对的视野,还提出了许多具有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的理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