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 尹秉文:
2022年,全省法院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科技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能作用,着力培育创新创造创业法治土壤,扎实开展有影响、有特色、有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实现知识产权强省战略纵深发展,加快建设科技强国提供有效有力司法保障。
一、依法高效审理案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
202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047件(旧存475件、新收1572件),审结1641件,结收比104.39%。其中,受理一审案件1858件,审结1497件;受理二审案件189件,审结144件。受理再审案件1件,审结1件。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62件,审结48件。
前述案件呈现以下特点:1.收案、结案总量同比呈下降趋势,结收比上升。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带来的诉讼不便的影响,充分利用智慧法院网上开庭保证了全年结收比仍持续上升态势。
2.案由主要分布在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著作权、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案件较多,涉及新领域、新业态的案件较少。
3.系列维权案件呈上升趋势。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系列维权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多为同一权利主体针对处于市场销售或服务终端的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等提起的侵权诉讼。
4.案件地域分配不均衡。全省知识产权案件大多集中于兰州地区,占全部新收案件的63.1%。天水、定西等地区法院收案数均在100件以上,个别地区法院全年收案数量较少。
5.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技术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较前几年有明显增加,体现了知识产权运用、合作更趋活跃。同时,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亦有大幅度增加,反映了权利主体维护自身品牌、商誉的意识不断增强,司法保护社会效果明显。
6.调撤率持续提升。2022年全省法院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共调解、撤诉1008件,调撤率达到61.43%,审判效率得到了大幅提高。
二、全链条、多方位大保护格局作用发挥明显
省人大常委会、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就全省、兰州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了审议,对五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工作及取得成效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1.“三合一”改革落地见效。指导全省法院以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为切入点,主动向当地党委请示汇报,积极对接公安、检察机关,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结合各市州案件数量、审判力量实际,调整、新增15个基层法院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
2.强化府院协作,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各级法院与知识产权保护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签订各类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构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大格局。
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甘肃模式”初步构建。全省法院不断加强各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形成保护创新、激励创新的市场法治环境;突出重点,推动我省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发展,推动形成“三位一体”的甘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构架。
4.兰州知识产权法庭有序运行,持续发挥专业化优势。兰州知识产权法庭率先实现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在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审理中已形成了特色审判模式,总结了一定的审判经验。
三、立足主责主业,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1.聚焦专利权保护,激励科技创新创造。科学划定权利边界,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审结专利纠纷案件32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科技创新的职能作用。加强专利案件审理,促进科技成果合理运用。全面贯彻实施专利法,充分发挥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在兰州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优势,加大对核心关键技术、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进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带动技术产业升级。打造巡回审判点,强化科技创新成果保护。在兰州新区设立兰州知识产权法庭巡回审判点,为把新区打造成区域经济增长极和创新示范高地提供“上门服务”;在兰州新区某“专精特新”科技企业挂牌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基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建立长效保护机制。了解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需求、交流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建立长期沟通联系机制,实现了审判台、讲台、实验台三者有机融合,为科技创新源动力作用的发挥注入司法元素。
2.聚焦种业保护,积极助力乡村振兴。立足全国现代种业核心基地区位优势,加大对河西走廊玉米育种等种业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既守住了农民“钱袋子”,也保护了群众“菜篮子”。提升工作站位,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种业振兴和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认识加强和严格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坚持多元解纷,提高审判效率。坚持群众路线,主动协调各方力量参与种业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因地制宜采取调解、协商、对话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加快案件审判速度,缩减农户诉讼时间成本。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设立“种子法庭”,从签订制种合同或劳务合同,到种植、回收,对产销各环节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3.聚焦企业发展,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围绕知识产权审判中心工作,进一步发挥司法保护主力军作用,积极联动,主动回应各类经营主体需求,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针对商业化维权案件逐渐增多,省法院充分贯彻“严格保护、比例协调”原则,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统一裁判尺度,做到既引导、鼓励溯源维权,又切实保护小微商户生存发展空间,努力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主动对接,做到问需于企。甘肃各级法院以知识产权宣传周为契机,主动对接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凝聚营商环境保护合力。各级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部门、行业协会代表走访重点企业,共商保护举措,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提供精准服务。
四、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亮点纷呈
坚持知识产权司法宣传与审判引导双轮驱动,多年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既向社会公众传递法治理念,又为统一裁判尺度提供参考。
1.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效果明显。以知识产权宣传周为契机,各级法院创新宣传模式,形成知识产权宣传蓬勃正能量。兰州知识产权法庭联合市场监管局共同召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金昌中院联合市检察院、市发改委等部门开展以“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审判团队专业水平不断提高。申报的“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专项人才培养项目”入选甘肃省2021年度甘肃省人才培养项目。先后在南京大学、甘肃省法官学院举办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培训班。省法院民三庭、兰州知识产权法庭被评为“2022年全省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
3.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更加浓厚。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职能部门协调配合,联合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多元宣传,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道行致远、不忘初心。2023年,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结合全省“三抓三促”行动,聚焦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提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质效,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跨部门协同保护,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开创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甘肃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霍某某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该案是金昌市首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一起刑事追诉和民事公益诉讼共同发力,从源头上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霍某某大量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的行为不仅侵犯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破坏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代表众多消费者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和民事司法程序同时对犯罪行为人施以刑事制裁及民事责任承担,全方位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案准确适用了知识产权犯罪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知识产权多维度保护与救济提供了新路径。
案例二: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诉武威市博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例三: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诉程某某等十九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为激励种业科技创新,我省在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一直不断努力探索。案例二是我省审理的第一起涉及育种材料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案件。杂交种的育种材料是育种人经过长期培育繁殖改良而成,但是在委托育种过程中存在受托人擅自扩大生产繁殖规模,私自截留、私繁滥制、盗取亲本等违法违规行为,使品种权人的育种成果流失、商业价值降低,严重打击了种业创新积极性。该案明确了玉米自交系亲本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条件和保护路径,是人民法院综合运用植物新品种、专利、商业秘密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保护育种成果的积极探索。案例三主要针对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取证难度大,尤其是计算侵权赔偿数额方面。本案在权利人对自己主张的种植亩数、亩产量直接证据不足情况下,通过采信其他证据并结合审计报告得出的单位利润,最终认定本案侵权赔偿数额。该案对如何综合利用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破解植物新品种案件举证难问题,提供了较为科学、合理的审理思路。
案例四: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五: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诉天福茶业有限公司、天福茗茶便利店、天福茗茶百货店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以上两案均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常见的合法来源抗辩问题。在知识产权案件侵权构成的情况下,如果侵权人能够证明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其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四属于因网购发生的侵权纠纷,该案明确了经营者出售“三无产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销售行为,不能适用“合法来源”抗辩。警示网店经营者应尽到确保所售商品为正品及生产销售渠道合法性的注意审查义务。案例五明确了商品生产企业将被诉侵权产品用于其产品的包装,与其产品内容合并成整体商品对外销售获利,被诉侵权产品应认定属于该生产企业的商品。对该生产企业不应适用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审查,应将被诉侵权包装认定为其商品由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例对商品包装侵害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新思路,对规范企业该类行为具有指引效应。
案例六: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诉敦煌阳关招金矿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七: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诉赵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该两起案例属于知识产权案件中常见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通过这两起案例,提示市场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有序竞争。尤其是在相同行业和相近行业具有同业竞争关系时,经营者更应主动避让使用与其他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知名商标、特有包装装潢等,以避免造成混淆误认,否则,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案例八:赵某诉白某、甘肃经济日报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九:李某某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十:杨某某诉某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以上三案均为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案例八涉及著作权法规定的职务作品该如何界定以及职务作品的权属归属及署名权问题,还涉及以职务作品为素材经改编形成的作品的权属归属及署名权问题。该案较为准确地界定了各自的权利界限,既适度保护了职务作品最初创作者的署名权,也为新闻媒体刊登作品的署名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案例九涉及搜索引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认定。明确了通过技术手段处理,在涉案图片作品下附有广告链接、点击链接可跳转至第三方网站页面的使用方式具有商业性质,已经超出了搜索引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作品合理使用的范围,属于侵权行为。通过案例十,警示了部分自媒体或者企业在运营微信公众号时,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转载、使用他人作品,不论是否用于商业用途或是否获得商业利益,均有可能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和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上两案对规范网络合法使用他人作品,提高公众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意识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