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二、某株式会社诉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三、苏州法兰卡食品有限公司诉孙某锋、某食品生产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例四、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诉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五、德禄产业与发展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德禄国际有限公司等诉某家具(上海)有限公司、朱某军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六、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滑某舟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七、昆山市阳澄湖驸马堂大闸蟹有限公司诉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八、昆山悦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九、上诉人李某罡、某玉雕工作室与被上诉人项某仁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十、某热控科技有限公司、陆某昌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2022年,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论述,以聚力保护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为工作主线,着力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苏州新实践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从2022年全市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评选出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01、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1480号】
【案情简介】
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供“万词霸屏”服务,将相关推广网页发布到高权重网站的二级目录,与搜索关键词关联;或者根据客户提供的关键词等信息,扒取同行业网站内容,通过技术手段生成大量关键词和非人工编写的“垃圾页面”,再将该页面植入到其他第三方网站,与业内搜索关键词相关联。用户触发搜索关键词时,即产生相关页面占据搜索结果首页一条甚至几条的效果。百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索赔1000万元。
【法院认为】
某网络科技公司故意利用技术手段,破坏百度搜索引擎正常的关键词收录和排名秩序,其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综合考虑该公司涉案业务及整体利润等因素,判决其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百度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75.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内首例判决生效的涉及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万词霸屏”业务的不正当竞争案。本案判决引入技术进步、公共服务以及市场效率等综合性判断因素,认定恶意干扰、操纵搜索引擎搜索结果排名的“万词霸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予严惩,体现了维护搜索生态和互联网秩序,推动经营者提升网站质量,保障公众获取准确真实搜索信息等价值导向,彰显了人民法院营造风朗气清网络空间的力度与决心。本案入选“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江苏省“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裁判文书入选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02、某株式会社诉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339号】
【案情简介】
某株式会社持有“用于薄膜沉积的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微导公司以原子层沉积(ALD)技术为核心,主要从事微、纳米级薄膜沉积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光伏、半导体领域。某株式会社指控微导公司生产、销售的“夸父系列原子层沉积镀膜系统”(即ALD设备及工艺方法)侵犯其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微导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法院认为】
经对微导公司被诉KF550D型夸父原子层沉积镀膜系统设备的主要运行方式进行现场勘验,其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反应气体不进入处理室、进气与排气的流向为同一方向等不同之处。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被诉侵权设备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5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同时,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的描述以及被诉侵权设备所采用的具体实施方式,足以认定被诉侵权设备与涉案专利分别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技术方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某株式会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国家的强盛之基、安全之要。当前,集成电路产业已成为新一轮全球科技竞争的核心之一。微导公司自主研发的原子层沉积(ALD)技术,为集成电路、柔性电子等半导体与泛半导体行业提供高端装备与技术解决方案,填补了国产设备在该领域的空白,打破了国外半导体 ALD设备长期垄断的局面。本案中,法院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对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作出了准确界定,依法维护了微导公司自有创新技术的合法权益,为微导公司推进上市排除了障碍。本案裁判极大鼓励和激发了国内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造的热情和活力,为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和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本案作为典型案例被江苏高院写入人大报告中。
03、苏州法兰卡食品有限公司诉孙某锋、某食品生产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169号】
【案情简介】
“马卡龙”是国际知名法式甜点。法兰卡公司具有工业化大规模生产“马卡龙”糕点的配方及其生产工艺流程,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某食品公司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马卡龙”,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在对其行政查处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具有与法兰卡公司“马卡龙”产品配方、投料表及生产工艺流程完全一致的文件资料,掌握法兰卡公司核心“马卡龙”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流程的前员工孙某锋在产品投料表上签名。经鉴定,法兰卡公司主张的马卡龙糕点主要组份(成份)及配比工艺等秘密点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法院认为】
法兰卡公司主张的生产法式糕点马卡龙相关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具备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商业秘密。某食品公司产品投料记录表中载明的配料与法兰卡公司马卡龙糕点夹心(馅)的配料相同,而孙某锋违反法兰卡公司的保密要求,将取得的涉案商业秘密披露给某食品公司等使用,应认定共同构成对法兰卡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侵害。综合考虑涉案商业秘密的价值、被告的侵权情节、被告在诉讼中非诚实抗辩所反映的侵权恶意以及原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额为100万元。
【典型意义】
食品作为一种极难通过反向工程复制的典型,天然具有被商业秘密保护的条件,其配方及生产工艺构成企业的核心资产。法院围绕涉案“马卡龙”糕点主要组份(成份)及配比工艺是否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是否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进行逐一严密论证,依法认定该组份(成份)及配比工艺构成商业秘密,并判处100万元的高额赔偿,有力维护了苏州知名企业法兰卡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于食品行业的自主创新和配方保护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有效路径参考。
04、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诉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1177号】
【案情简介】
斯平玛斯特公司系第ZL200780006093.7号专利的专利权人,经调查发现某文化科技公司推出的“爆兽猎人”系列玩具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其涉案专利权。该公司在线上、线下大规模销售“爆兽猎人”系列玩具,专门制作《爆兽猎人》动画片,并出口到韩国以及越南等东南亚国家,侵权规模巨大。斯平玛斯特公司故提起本案之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1500万元。
【法院认为】
涉案20款被诉侵权玩具实施的技术方案均落入其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各被告实施涉案侵害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按照线上、线下规模占比计算被诉侵权产品的总销售额,并选取同类玩具上市公司2016-2017年平均营业利润率中的较低数值,计算得出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获利至少为16041729.51元,故对斯平玛斯特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万元的诉请予以全额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球知名儿童娱乐公司斯平玛斯特公司在我国获得的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知识产权维权裁判。法院适用精细化裁判思维,运用举证妨碍规则,全额支持了权利人1500万元赔偿的诉讼请求。本案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贯彻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以及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担当作为,对于维护玩具行业健康有序的竞争业态和自主创新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05、德禄产业与发展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德禄国际有限公司等诉某家具(上海)有限公司、朱某军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271号】
【案情简介】
“德禄”“raumplus”为德国知名定制家具品牌,荣获红点奖、iF设计奖、德国国家设计奖等多项国际大奖,在家具领域具有良好声誉和极高知名度。德禄国际公司与案外人先后合资成立某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家具上海公司)、德禄家具(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家具南通公司),约定在合资期内两公司有权使用“德禄”“raumplus”商标,合资终止后不得再使用。2011年,德方退出合资公司,但两被告公司仍在家具商品及发货单、宣传册、设计图纸等处大量使用上述商标、字号,并且通过抢注相关商标域名,使用德禄两合公司等品牌发展历史进行刻意宣传。德禄两合公司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00万元。
【法院认为】
两被告公司在合资关系结束后,仍在经营中大量使用“德禄”“raumplus”商标、字号及相关文字生产、销售家具产品,进行关联宣传并大规模开设门店,造成市场混淆与误认,严重损害德禄品牌的市场利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针对两公司故意侵权、情节严重情形,法院最终在精细化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上,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50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际知名高端家居品牌在中外合作结束后,遭遇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获胜诉判决的典型案例,也是迄今为止外资企业在我国获得判赔金额最高的已生效商标侵权案件。本案判决精准细化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以及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和考量因素,最终全额支持权利人5000万元赔偿主张,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强化国际视野,贯彻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以诉讼优选地助力打造投资优选地的理念及担当,裁判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被新华网、《中国新闻周刊》等权威媒体报道。本案入选“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江苏省“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
06、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滑某舟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1725号】
【案情简介】
稳健股份公司成立于2000年,在口罩等多个商品上注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