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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网络产品内插入低价链接,构成流量劫持的不正当竞争

2025-07-16 08:59来源于 上海高院
本案裁判在充分分析设链行为手段、行为表现形式的基础上,认为被诉行为属于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触发的情形,并进一步综合考量该设链行为的理由、对网络经营者、消费者及市场竞争秩序产生的损害程度等,认定被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流量劫持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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