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商标实际使用证据阻碍科创企业上市败诉案
——西安某网络科技公司诉山河某实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西安某网络科技公司于2019年11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第36471195号“Star A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2类飞机、摄影无人机、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等。被告山河某实业公司系株洲低空经济领头羊,年产值居全国首位,于2023年开始在广告宣传、展览、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STARAiR”标识,并在其生产的大型无人机的机身或者机翼上使用“STARAiR”标识,生产的无人机产品价格为十万至五百万元之间,主要应用于物资输送、应急救援、遥感遥测等生产经营领域。
西安某网络科技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向株洲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其第36471195号注册商标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共100万元。株洲中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发现原告提交的关于Star Ai无人机的生产和销售等商标使用证据明显系伪造。诉讼期间,被告山河某实业公司正处于科创板上市辅导期。
【裁判结果】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庭审中举证质证情况,可以认定原告提交的关于Star Ai无人机的生产和销售等商标使用证据系伪造,原告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案涉商标于指定期内在核准的范围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原被告之间的标识虽然近似,但因原告商标未实际使用,未能形成稳定化的市场秩序,也不会造成公众对于商品来源主体的混淆。且原告在被告山河某实业公司科创板上市辅导期,制造虚假证据,对被告山河某实业公司提起诉讼,违背诚信原则,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西安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宣判后,被告对原告商标提起撤三申请,原告第36471195号商标已被撤销。
【典型意义】
本案系虚构商标使用证据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的典型案例。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往往由商标权人掌握或提供,实践中也不乏伪造、虚构商标使用证据的情形。本案中法院依法严格审查案涉商标实际使用情况,有效制止了原告西安某科技公司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不当行为,避免科创企业因商标侵权问题而影响上市,有力保障了中小型航空发动机产业集群建设,助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