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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精密仪器公司诉A公司、廖某等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1.因被告原因未能完成法院组织的司法鉴定,且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推翻原告单方鉴定意见,结合案件查明的其他事实,可以对原告单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2.被告停止侵权的范围应在合理范围内,在被告可以通过删除代码文件的方式实现停止侵权的情形下,原告请求销毁所有载有原告商业秘密的载体的主张不应支持。

  案情简介

  某精密仪器公司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A型号心电软件工作站、B型号数字式十八导心电图机,推出市场后大受好评,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某精密仪器公司采取了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制定包含公司保密制度的员工手册、公司内网安全及保密规定等制度,以及组织保密相关培训等严格的保密措施,两款产品的源代码具有非公知性,成为某精密仪器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廖某等人为某精密仪器公司心电研发产线前员工,担任部门副经理、项目经理、工程师等岗位,能够接触到涉案商业秘密。

  廖某等人离开某精密仪器公司后,先后加入了被告A公司,成为该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该公司发布了X型号心电软件工作站、Y型号动态心电图工作站、Z型号数字式十八导心电图机产品。经某精密仪器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A公司的前述产品软件源代码与某精密仪器公司涉案产品软件的多个函数相关的汇编代码构成实质性相同。某精密仪器公司据此主张A公司、廖某等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

  法院审理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精密仪器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结论为被诉侵权技术信息与其诉称的技术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前述鉴定意见经质证后,A公司、廖某等人不认可前述鉴定意见,但在申请重新鉴定并经法院组织鉴定程序并经当事人确认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依据标准和鉴定检材等事宜后,未按照法院要求预缴鉴定费导致未能完成司法鉴定。在对方未提出相反证据推翻上述鉴定事实的情形下,结合廖某等人具有接触技术秘密的事实,法院应当对某精密仪器公司单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认定A公司、廖某等人构成侵权。据此判令A公司、廖某等人删除被告涉案心电图机产品上的被诉侵权代码文件,停止侵害技术秘密,并赔偿某精密仪器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431860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并于二审中自愿达成被告停止侵害技术秘密并赔偿损失的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涉及软件源代码的商业秘密案件一直存在“取证难、侵权比对难”等维权障碍,极大影响该类商业秘密保护力度。

  在软件源代码作为商业秘密比对的案件,可否采信某精密仪器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该案给出了明确的指引规则,认为某精密仪器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检材客观、比对过程规范,可以作为认定商业秘密侵权比对意见的依据。在因被告原因无法完成法院组织的司法鉴定,而被告又不能提出相反证据推翻某精密仪器公司单方鉴定意见的情形下,结合案件查明的其他事实,可以对某精密仪器公司单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该案对医疗设备领域民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和合规审查具有示范保障作用,既增强了涉及源代码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同时也明确了,通过删除被诉侵权产品的软件程序中的被诉侵权源代码文件即可以实现停止侵权的情况下,对某精密仪器公司请求销毁所有载有某精密仪器公司商业秘密的载体即涉案心电图机产品等超出停止侵权实现范围的诉请不予支持。

  该案亦作出风险提示,前员工跳槽到新公司开发软件程序时,应当注意在新公司产品中避开使用原公司的技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