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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智某公司与被上诉人A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原始、公开数据,数据处理人仅对数据附加简单劳动予以收集,未作出新的实质性贡献的,其对该等数据一般不享有单独权益。

  案情简介

  A平台和智某平台均为提供港股孖展数据信息的平台,二者提供的港股孖展数据记载了不同券商在特定港股新股发行期间向用户提供孖展金额的总额、息率等数据。两平台均主张系通过与券商建立合作由券商向其提供数据、从相关微信群、互联网公开网页等途径收集获取相关数据,并提交了与券商的合同、微信群聊天记录、网页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在案证据中,仅有一个券商提交意见称其在2021年3月之前只向A公司报送数据。公证书显示,2021年3月,两平台提供的五支股票的孖展数据在券商个数、券商排列顺序、孖展数额、息率等方面部分相同,部分存在区别,两平台提供的其中一支股票的孖展数据在券商个数、券商排列顺序、孖展数额、息率、数据发布时间等方面相同。多家其他港股孖展数据提供平台与A公司签订合同建立合作,由A公司向其提供数据,该等平台在数据提供页面记载数据来源于A平台。智某平台的数据提供页面记载数据来源于互联网。A公司主张,智某平台通过技术手段爬取其平台数据,但在对外提供时并未注明数据来源于A平台,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判决智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智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涉案数据产品是不同券商在特定港股新股发行期间的孖展金额和息率的多次更新数据的集合,而孖展金额是融资申购新股的金额,反映了市场对该新股的欢迎程度,是港股打新投资者关注的重要指标之一,涉案数据属于港股打新领域的基础信息资源,不应被特定市场主体所垄断,认定某一特定市场主体对该类数据享有权益有可能会影响其他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该类数据的合理正当利用,应该慎重。其次,涉案数据为单一信息的直接记载,为原始数据;在产生并对外发布之后即处于自由流通状态,为公开数据。涉案数据并非产生和来源于A软件,也未体现A公司的创造性劳动,对于该种原始、公开信息,要充分保障整个社会对该类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以维护信息公平和促进更大范围的创新。最后,并无证据显示只有A公司能够合法获取该等数据,也无在案证据显示A公司是最先获得各券商数据的主体,A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获取这些数据需要较多的资源或者具有较高的门槛。A公司的数据统计行为,属于在孖展金额基础上的简单计算,并未呈现凝聚较高劳动的分析和统计活动,其按照孖展金额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展示,是常见的数据排序方式,通过技术手段亦容易实现,A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据此花费了大量的劳动。因此,由于A公司的收集、汇总行为并未在原始、公开数据的基础上体现较高的劳动附加价值,相较于确认权益对社会公众获取公共信息的损害,其请求确认享有权益的正当性依据不足。此外,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智某公司的数据系爬取A公司数据而获得。

  市中级法院据此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智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决,改判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港股孖展原始数据集合这一样本,着眼于数据作为信息社会重要生产要素这一定位,从有利于数字经济长远发展和粤港澳大湾区产业整体创新的高度出发,在数据处理者劳动价值和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自由之间进行合理利益平衡,指出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原始、公开数据,在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尚未作出实质性贡献的情况下不应轻易赋权。本案对该类企业数据的赋权问题提出符合产业发展规律的解决思路,合理认定了企业数据赋权的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