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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某公司诉A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应当积极运用当事人提供的来源于侵权人网站的相关数据以及行业平均利润率等,依法确定侵权获利。对于难以准确计算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积极适用裁量性赔偿,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停止侵害的实际需要,妥善适用停止侵害责任。采取销毁侵权措施应当以确有必要为前提,与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当,且不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侵权商品已广泛使用、涉及相关公众较多,销毁侵权商品、清除侵权标识将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对权利人、相关公众进行综合利益衡量,不宜再判决采取销毁措施。

  案情简介

  竞某公司系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子防盗装置、电门铃等。竞某公司系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A公司在官网及展示的多款楼宇可视对讲系统商品上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英文单词;并将该商品销给川渝多个楼盘安装、使用。

  竞某公司主张根据涉案商品的销量、售价、利润率计算侵权获利,请求赔偿1000万元。

  法院审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在楼宇对讲系统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单词,容易导致混淆,并销售使用相关侵权商品,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经合理平衡各方权益,考虑到侵权商品已实际使用于各大楼盘,为避免资源浪费、损害业主权益,不予支持竞某公司销毁侵权商品及标识的诉请。

  关于赔偿损失,市中级法院判令全额支持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为:本案侵权商品的销量、销售金额、侵权获利巨大。竞某公司将公证书取证A公司宣传视频中,关于使用侵权商品的楼盘一一截屏统计成汇总表,计得侵权商品销量为169000户/套;A公司否认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其对真实销量未举证。竞某公司主张:涉案商品市场均价1000元、竞某公司正品售价900元、行业平均利润率约30%;A公司辩称,涉案商品约400元、利润率约5%,对此未举证。即使按照单价900元、利润率20%估算,A公司销售侵权商品获利已超过1000万元。

  综上,市中级法院判决如下:一、A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官网、楼宇对讲系统商品上中停止使用侵权标识;二、A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竞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支付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三、驳回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做实严格保护,依法从严惩治恶意侵权。A公司为深圳公司,侵权商品远销至川渝地区、涉及十几万业主,侵权行为辐射地域广、侵权损害后果严重。本案积极运用裁量性赔偿,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确定赔偿数额1000万元,与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有效发挥司法裁判震慑作用,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双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