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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苏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重庆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系第31086953号商标的持有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洗面奶、美容面膜、成套化妆品等。苏某某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家店铺,该店铺未经重庆某健康管理公司的许可销售的化妆品使用了与第31086953号商标近似的商标。重庆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认为苏某某侵害了其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苏某某停止侵害商标的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系第31086953号注册商标权利人,其依法享有涉案商标排他性独占权利。本案中,苏某某在网站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属于化妆品,系同一类别商品。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名称与重庆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苏某某的上述行为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案涉产品与重庆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苏某某的行为侵犯了重庆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判决苏某某立即停止侵害重庆某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31086953号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该案系维护川渝两地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在其注册的网店中销售的产品使用的名称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其行为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裁判对于加强川渝地区商标的保护力度,维护川渝企业品牌价值及商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推动成渝经济圈市场竞争秩序的完善均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