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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诉包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庄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鞋面(8909)”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庄某认为包某在其经营的“拼多多”购物网站网店销售的“杰童JIETONG童鞋”的鞋面设计与其授权专利设计构成近似,故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其外观专利设计的行为,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庄某系案涉外观设计专利“鞋面(8909)”的专利权人,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其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被控侵权产品为鞋子,与案涉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类别相同。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案涉授权外观设计仅在鞋舌顶端矩形贴条、鞋面的透明装饰片及矩形贴布、后跟的矩形贴片上的英文字母、数字不同,但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构成近似设计,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包某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庄某“鞋面(8909)”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庄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是川渝地区侵犯外观专利设计典型案例。鞋子、衣帽等是老百姓日常生活必需品,也是大量商家从事的经营活动,更是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载体。随着人们知识产权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本来属于日常普通用品的鞋类也逐渐进入知识产权审视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表示在图片或者图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案涉授权外观设计在鞋舌顶端矩形贴条、鞋面的透明装饰片及矩形贴布、后跟的矩形贴片上的英文字母、数字等局部上不同,但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差异,构成近似设计,故构成侵权。通过本案裁判引导川渝地区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经营,若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搭便车”“傍名牌”等客观行为,必将受到权利人诉讼带来司法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