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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林与四川某食品公司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赵某林是美术作品《中国京剧脸谱画册》的著作权人,该画册于1992年首次发表并多次再版,作为中国戏曲艺术发展的重要资料具有较高的声誉。赵某林发现四川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食品使用的商标图形与《中国京剧脸谱画册》中发表的“后羿”京剧脸谱作品相同或近似,主张侵犯其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在先作品相似,构成侵权。原告起诉是为了制止市场上未经其许可、未注明其姓名、未支付报酬擅自使用其创作的戏剧脸谱作品的行为。被告系民营企业,近年陷入经营困难,若判决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商标,被告已生产的大量食品均不能在市场上销售,被告将损失巨大,生产经营雪上加霜。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从情理、法理等多角度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和耐心劝导,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促成调解,由被告支付适当使用费代替停止侵权,原告永久许可被告在涉案商标上使用其“后羿”戏剧脸谱图形,被告可以继续生产、销售带有涉案商标的商品,避免承担更换包装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对该调解结果均非常满意,称赞这是双赢的解决办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护航传统文化艺术发展,创新侵权责任承担形式妥善化解涉川渝地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典型案例。被告购买商标时并不知晓该商标与在先著作权存在权利冲突,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近年又陷入经营困难。人民法院充分考虑案涉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在尊重事实、明晰法律和责任的基础上,减少社会成本,最大化社会效益,促成以付费许可替代停止侵权的责任形式,既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兼顾民营企业生存发展,有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