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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软件公司与重庆某网络科技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重庆某网络科技公司(甲方)与四川某软件公司(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主要约定:乙方为甲方就最终用户某立信通信公司的设备工程和优化项目提供人力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根据乙方出勤人数及工时按月核算,以《人力委托结算单》的金额为准。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约付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项目已完成并移交终端用户通过验收。因重庆某网络科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四川某软件公司要求支付该服务费并违约金。重庆某网络科技公司辩称,涉案项目的员工均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涉案项目的真实性不认可;即使涉案项目真实,原告应根据《人力委托结算单》记载金额与被告结算;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调低。

  【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系四川某软件公司就某立信通信公司的设备工程和优化项目提供技术的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四川某软件公司应按约定完成技术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涉案合同末尾加盖双方印章,对外结算单上加盖原告印章且有被告对应职务的员工签字,且第一张对外结算单上的款项已支付给原告,故被告抗辩涉案项目不真实,与事实不符。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是依据最终用户提供的PO单统计金额结算付款,故被告辩称原告应当提供《人力委托结算单》与之结算与事实不符。关于违约金,被告抗辩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依法调整,原告未举证证明损失,故法院依法调低违约金支付标准。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川渝地区通信技术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本案通过准确界定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范围,认定员工职务行为的性质及违约责任约定过高,对受托人要求委托人支付技术服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本案裁判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生动实践,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川渝地区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对维护川渝法治化营商环境,培育良好的知识产权诚信意识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