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四川某物流公司与重庆某搬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四川某物流公司成立于1996年,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物流服务等,于2002年获准注册“蚂蚁”商标,2014年获准注册“蚂蚁搬家”商标。该公司在四川、浙江、广东、重庆等地曾有30余家关联公司,曾被授予“中国品牌价值百强物流企业”等。“蚂蚁”商标曾两次被评为“四川省著名商标”。重庆某搬家公司成立于2018年,经营范围包括搬家服务、普通货运等。该公司在官方网站、58同城网站、搬运车图片、员工服装等处使用“重庆蚂蚁子搬家”“蚂蚁子搬家”等标识。四川某物流公司认为重庆某搬家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双方存在市场竞争关系,重庆某搬家公司使用“蚂蚁子搬家”文字作为企业字号,足以引起公众对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重庆某搬家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高度关联。被告在其备案网站、58同城网上宣传使用“重庆蚂蚁子搬家”“蚂蚁子搬家”等标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两枚商标相比,二者在音、形、义方面均构成近似,加之原告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使用上述标识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故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蚂蚁”字号经过多年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被告成立于2018年,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对原告字号有所了解,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当予以避让,但被告却使用与原告字号极其近似的“蚂蚁子搬家”作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中广泛使用,其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故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被告停止使用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停止使用带有“蚂蚁”字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优化川渝地区物流运输行业营商环境、维护川渝两地企业合法权益及竞争秩序的典型案例。本案依法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有效地规制了被告的侵权行为,彰显了法院加大惩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力度的鲜明态度,有助于形成尊重品牌、重视商誉的良好氛围,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济的市场竞争秩序,护航川渝企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