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四川省古蔺某酒厂有限公司与李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四川省古蔺某酒厂有限公司获得了第23045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020年9月3日,李某在明知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假冒酒100件共1200瓶。2020年10月26日,民警从被告处查获尚未售出的假冒酒36瓶,李某到案后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1年11月17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以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5000元,同时判决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对李某自愿退出的违法所得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前述刑事裁判生效后,原告四川省古蔺某酒厂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指控李某在明知未取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肆意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应对李某适用惩罚性赔偿,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0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明知案涉商标的知名度仍然实施侵犯案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认定被告李某实施侵权行为谋利意图明显,具有侵害案涉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恶意。同时,被告李某已经销售案涉假冒注册商标商品100件共1200瓶和未销售的案涉假冒注册商标商品36瓶,足以认定侵权行为范围广、规模大,同时案涉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属于食品领域,大量流入市场后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健康,故李某的被控侵权行为符合侵害商标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最终判决李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知名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原告商标是成渝双城经济圈中著名的白酒品牌,其生产厂商四川省古蔺某酒厂有限公司系四川省古蔺县的大型民营企业,案涉文字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受众较广。李某擅自销售假冒权利人商标的商品,虽已另案判处其承担刑事责任,但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严格保护”“能动履职”理念,有效保护民营企业知名商标,在维护统一大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优化川渝地区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