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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某公司与广安市某市场监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温州某公司系第3423577号“金手指”文字商标的持有人,核定在第44类服务项目:按摩;美容院等。2023年10月7日,温州某公司向广安市某市场监管局书面举报称该辖区一家按摩店使用了涉案商标,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并附带提交了该店铺使用了商标标识的照片等举报佐证材料。广安市某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店铺检查并取证,并责令该店改正,涉案店铺整改后广安市某市场监管局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温州某公司不服,认为广安市某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决定系不履行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第三人经营内容与温州某公司第3423577号“金手指”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属于同类服务,其未经许可在门店招牌、店内《价格表》中都显著使用了“金手指”字样,属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温州某公司举报属实。广安市某市场监管局虽然开展了核查工作,并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但存在涉案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并未整改到位、认定第三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证据不足问题。广安市某市场监管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不履行法定职责成立,遂判决撤销该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其依法对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典型案例。保护知识产权需要司法、行政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终端环节,司法裁判必须做到公平、公正、高效。如此才能在维护知识产权所有者合法权益、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建设、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发挥有效作用。本案通过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纠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推动属地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