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薛某通过编写“爬虫程序”从其他电子书籍网站收集获得(爬取)大量电子书籍,其中不少于九百余份电子书籍为他人拥有专有出版权。薛某在未征得著作权人或专有出版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获取的电子书籍上传至自己注册的网盘,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公众进行网站推广、提供链接,并采取会员收费方式根据不同收费标准让他人注册会员并在网络上付费后下载电子书籍。网站运营期间,薛某负责网站的创建维护、电子书籍的爬取和上传更新,会员注册付费等网络技术工作;龚某某负责网站的客服工作,通过微信公众号向公众答疑等。截至案发时,涉案网站的注册会员人数已达上千余人。薛某、龚某某获利在三万余元以上。
【裁判结果】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与龚某某使用爬虫程序从网络资源上获取、收集大量电子书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专有出版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将他人拥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电子书籍上传至被告人创建的网站,采取会员制模式给注册会员进行付费下载。薛某与龚某某的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未经专有版权人许可对出版物进行复制发行,且薛某与龚某某违法所得已达三万元以上、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也已达到一千人以上。据此,薛某与龚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综上,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决薛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龚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惩治利用网络爬虫技术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典型案例,也是该院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以来审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将严重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扰乱文化市场的秩序,必须依法惩处。本案通过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服务数字经济发展的力度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