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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长*”“美*”等品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


  案情与裁判:2018年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平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长*、美*、壳*等品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使用喷码机在从他人购买的无标空油桶上,使用印刷模板印制相应品牌字样、商标、各类型号信息在桶面、桶盖后出售,或将印制有相应品牌字样、商标、各类型号信息的贴纸搭配空油桶成套出售给他人,获款人民币490余万元。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胡某平未经权利人允许,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胡某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并扣押作案工具及原材料,没收胡某平主动退出的违法所得15万元。本案被告人系“10.29”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链条案件中的假冒润滑油桶的源头之一,法院办理的同链条其他六案被告人实施了假冒润滑油桶、标识制造及销售,灌装散油冒充品牌润滑油销售的行为,已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与本案同时下判并定罪处罚。以上七案案涉金额共计二千六百四十四万余元,各案被告人被处以三年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金额、退赃、是否已赔偿等因素,对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长*”“美*”等品牌润滑油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列案之一,法院融合刑事、民事审理思路,理顺知识产权权属认定、侵权行为性质判断与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关系。通过系列案件统一处理,依法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利益链条,遏制了制假售假产业链的源头,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和震慑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