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与裁判:樽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登记成立。2022年11月3日,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工作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樽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冠某方”北京二锅头酒商品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后,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并查扣“冠某方?”北京二锅头酒物品。该局于2023年3月23日对樽某公司作出没收案涉被诉侵权产品及相应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樽某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在案证据已足以证明樽某公司销售案涉“冠某方?”北京二锅头酒的行为侵犯了北京红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樽某公司辩称其销售的上述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也未说明该侵权商品的上游提供者,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樽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行政审判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最后途径,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事关法治政府建设。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履行行政诉讼法赋予的行政司法审查职能,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监督行政机关是否按照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等原则实施行政处罚,通过裁判依法认定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有据,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对行政机关依法净化市场,优化营商环境行为的支持和监督,有助于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本案对警示不法经营者,保障正常执法秩序,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有司法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