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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趣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童某、秦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童某为趣某公司签约的吉他艺人,秦某为趣某公司股东。趣某公司用童某个人身份信息在“哔某”网络平台上注册视频账号用于发布趣某公司的各类吉他教学视频进行宣传,并为趣某公司在淘宝网络平台上开设的网店引流。童某于2021年离职后一直实际控制、使用该视频账号,并在离职后将趣某公司发布在该视频账号上的视频页面附加的趣某公司二维码更改为自己开设的淘宝店铺二维码及小程序二维码。趣某公司认为童某、秦某擅自更改其引流二维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请求其二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童某在离职后修改案涉视频账号上网店的引流二维码,将趣某公司的潜在消费群体引流至其个人平台,擅自攫取趣某公司原账号经营产生的流量效益和经营收益,构成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上述行为在离职后发生,主观上有搭趣某公司“便车”的意图,客观上导致网络用户对该账号经营主体及服务来源发生混淆认知,损害了网络用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违反网络行业经营中的商业道德和诚实守信原则,判决童某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趣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虚拟账号的权属边界,以及以员工身份注册但实际承载公司经营功能的账号运营成果及流量收益的权益归属,员工离职后擅改引流路径构成对企业无形资产的侵害。生效裁判确认“账号迁移应作显著标识”的网络行业规范,提示员工离职后的行为义务与风险,为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数据权益保护和员工择业自由划定合理边界,提供行为规范与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