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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飞某软件有限公司诉广西友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飞某公司经授权享有《某某志5》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在授权期限内著作权财产权的专有许可使用权,以及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2023年,飞某公司发现友某公司主办的网站为用户提供游戏的下载服务,用户点击下载,可获取《某某志5》游戏。飞某公司经公证取证后起诉,请求友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友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案涉游戏的下载链接,点击该链接可以下载一个含友某公司网站域名的文件,用户通过该文件中含有的迅雷下载链接可以下载案涉游戏。友某公司在未获得案涉游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前述行为,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游戏,侵害了飞某公司对案涉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判决友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明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游戏领域的侵权行为判定边界,明确侵权人通过“文件跳转下载”模式向用户提供游戏,虽未直接存储游戏本体,但实质上以技术手段架设了传播路径,构成对权利人控制作品“网络可得性”这一核心权益的侵害,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控制范围。该案有效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网络传播技术应用划定了合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