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北京天某文化传媒公司诉南宁市新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天某公司对案涉电影作品在中国大陆区域内拥有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2022年6月6日,天某公司通过联合信任电子证据取证系统取证,发现新某公司未经得天某公司的许可,在其经营使用的域名网站上提供案涉电影作品链接,侵害案涉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显示新某公司系案涉域名的主办单位,遂以新某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新某公司抗辩天某公司侵权行为取证时,其已不是案涉域名网站的实际使用主体,新某公司没有实施案涉侵权行为。案涉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商)西某公司出具书面证据证明,案涉域名注册时间为2018年3月12日,到期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案涉域名于2022年3月12日接入费到期后,因未续费于2022年4月12日过期删除,进入过期域名拍卖环节,2022年4月15日域名接入商取消接入案涉域名,同日域名所有人变更为孙某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于2022年6月6日将案涉域名网站视为空壳网站予以注销。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视频的取证时间系在新某公司停止使用案涉域名之后,且取证时案涉网站的类型与新某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差较大。天某公司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取证时新某公司系案涉域名网站的实际运营主体且实施了侵权行为,判决驳回天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明确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中ICP备案信息证据的效力和认定标准。对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显示的域名备案登记信息不具有绝对的证据效力。基于ICP域名备案管理的实际,现实中存在域名备案信息登记主体与实际经营使用主体不一致的情形,需要查明域名的具体使用情况,避免简单“一刀切”归责。该案体现了司法对数字化时代信息网络传播权给予司法保护的审慎态度,给类案处理提供裁判指引。